【医疗刑事判例:在任医药公司药品推销员期间,为了推销药品向医院院长行贿】 【基本案情】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任某医药公司药品推销员期间,为了推销药品向S医院院长张某某(另案处理)行贿5000.00元,向H医院院长高某某行贿10000.00元。共计行贿15000.00元。2013年10月14日15时,被告人胡某某在某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辩称】被告人共计给王某某送了40000.00元,原来在某区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印象中没有某县人民检察院某48号起诉书中指控的给王某某送20000.00元的事,在王某某母亲去世时,给王某某的10000.00元,已经处理过了,对于送给张某某和高某某的钱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书证】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户籍所在地为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被告人胡某某在2011年1月20日的自诉材料,证实自己分四次送给王某某40000.00元。 【被告人供述】自己在任某医药公司药品推销员期间,为了推销药品向S医院院长张某某(另案处理)送去5000.00元,给H医院院长高某某送10000.00元。 供述笔录中称,送给时任某县人民医院院长王某某40000.00元,已经由某区人民法院后处理完毕。送给王某某20000.00元的事是自己记错了,没有送过20000.00元; 另外王某某母亲去世时送的10000.00元,当时检察院不知道老人去世时间,我也不知道时间就随便编了个时间,这个钱包括在某法院处理的行贿40000.00元内。 【证人高某某的证言】2010年5、6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到我办公室将10000.00元放在我的办公桌上,我在推辞了一下后收下了。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08年、2009年左右,我在任某医院院长期间,胡某某曾经到我办公室送给我5000.00元。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在任某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胡某某共送给我80000.00元。 【庭审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向王某某行贿30000.00元,在庭审中,被告人认为,是自己在侦查阶段将事实记错,没有给过王某某人民20000.00元,王某某母亲去世给王某某10000.00元,在以前的案件中已处理完毕; 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对该两笔行贿款的证据仅有王某某2011年2月26日的笔录证实,而在此之后对胡某某行贿案进行审判时,没有将该款一并处理,对王某某受贿案进行审判时,也未对该款有所认定,在此次受贿案中,仅有被告人的供述; 同时被告人在庭审中又对之前的供述不予认可,故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胡某某向王某某行贿30000.00元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判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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