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在水产店打工,认识了一名女子,女子已婚,有家庭、有孩子,两人却谈起了恋爱,后一起出门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双方相约自杀未果,后男子买了绳索,当天下午他出门会客,女子自缢而亡。公诉机关对男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女子家属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80余万元,法院这样判了! 2023年6月,魏某在水产店打工时,认识了同样在店里打工的李女士,两人日久生情。 但是那时李女士是有配偶的,她早已成家,有配偶、有孩子,魏某表白后,两人还是不管不顾的走到了一起,谈起了恋爱。 同年11月底,李女士离家出走,决定跟魏某一起去西安游玩。 12月初,两人又一同去了麟游县,两人的情绪都很低落,竟然相约服用头孢和白酒自杀。 可幸运的是,他们并未成功,可这场失败并没有让他们幡然醒悟。 12月7日,魏某去五金店买了10米长的绳索,两人决定自缢。 当天下午,魏某接到朋友电话,决定外出会客。 他本以为这次只是短暂的跟李女士分开,可没想到,等他回来后,并未找到李女士的身影。 之后他接到噩耗:李女士在他外出的这段时间,带着绳索,独自来到了一处亭子,翻越护栏,将绳索系好,毅然决然地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与此同时,李女士的丈夫迟迟联系不上她,心急如焚,四处寻找,问遍了亲朋好友,都没有得到李女士的消息,无奈之下,他选择了报警求助。 可等他终于有了妻子的消息时,已经为时已晚。 李女士去世后,魏某被警方带走调查,魏某供述了自己和李女士的情感经历,以及相约自杀的事实。 检察机关审理案件后,认为魏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他做出不起诉决定。 李女士的家属却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们认为,魏某是导致李女士死亡的罪魁祸首,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们将魏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魏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80万元。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魏某和李女士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魏某明知李女士有家庭,有孩子,还跟李女士在一起,这种行为破坏了他人婚姻,是不道德的。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关爱,李女士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却与魏某谈起了恋爱,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背叛了婚姻。 他们的这段感情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错误,两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双方均存在过错。 2、魏某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约自杀,如果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或者有教唆的,其行为与对方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其行为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魏某购买绳索,是为两人共同使用做准备,他是明知道李女士有自杀意图的,但李女士的死亡主要是由于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魏某并没有直接实施杀害李女士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诉机关认为魏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 3、民事赔偿部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魏某明知李女士有自杀意图,却帮助其购买自杀工具,没有尽到合理的照顾和劝阻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他对李女士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责任。 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她明知自缢可能会导致死亡,却仍然选择这种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李女士自身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魏某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魏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女士家属20余万元。 人生在世,只有生命是最可贵的,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身处什么样的处境,都应该珍爱生命,好好活着,积极解决问题。 信源:红星新闻 2025年9月22日
四川,50岁的男子董先生,在儿子因车祸去世后,为延续血脉找上29岁的女子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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