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诉医院子宫植入“监听器”索赔 两级法院均驳回
近日,辽宁绥中县59岁女子叶某因主张“医院在避孕环复查时私自在其子宫内装监听器”,将涉事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无偿取出“监听器”并赔偿经济与精神损失,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均驳回其诉求。
叶某诉称,几年前她在当地医院进行避孕环复查时,医生高某私自将“监听器”植入其子宫,此后她长期感觉腹部不适;近两年通过“手机播放歌曲”,进一步认定体内异物为“监听器”,遂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叶某曾于2016年在涉事医院接受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且有子宫次全切手术史。2025年1月,叶某在另一医院进行彩超检查,报告显示其“左附件区存在2.7×2.4CM小囊肿(囊性回声),盆腔有少量积液”,未发现任何“监听器”类异物。
一审法院认为,叶某主张“囊性回声即监听器”无事实依据,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即便存在异物,与医院节育器取出术有关”,故驳回其诉求。叶某不服上诉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叶某未充分举证“监听器存在”及“系医院手术时放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维持原判。
此案再次明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核心原则,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的诉求,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