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一66岁老太去池塘边清洗拖把,结果却不小心掉进了水中,因附近没有人及时发现,老太不幸溺亡,事发后,老太家属坐不住了,认识这个池塘是村委的,村委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于是将其告上了法院索赔57万元。 事发前,66岁的李婆婆来到村里的一处水塘清洗拖把,在清理的时候,李婆婆脚下一划,直接栽入了水中,因为年事已高加上不会游泳,李婆婆大声呼救,可是四周却没人听到,噗通了一阵后,李婆婆沉入了水中。 李婆婆去世后,其家属认为,这个池塘属于村委的,事发前,村委还对池塘进行过深挖改造,创设了危险条件,所以,李婆婆家属认为,村委应当对李婆婆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于是便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7万元。 村委表示,深挖池塘是清淤改造,并不会对李婆婆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李婆婆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尽到谨慎的义务,所以,村委表示自己没有责任。 那么,村委会是否应当为李婆婆的死亡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村委会作为池塘的管理者,是否承担这一义务,关键在于池塘是否属于“公共场所”以及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毫无疑问,村庄内的池塘作为村民经常使用的设施,被认定为公共场所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 但是,村委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就是决定村委要不要担责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村委会的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包括: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危险区域采取隔离措施;对已知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排除等。如果池塘边确实存在特殊危险(如边坡陡峭、地面湿滑等),村委会未采取相应措施,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反之,如果池塘本身并无特殊危险,与一般池塘无异,且村委会已采取基本安全措施,则难以认定其存在过错。池塘作为自然水体,本身存在一定风险,这是普通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常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的责任并非无限,对其要求并不能太苛刻,而且李婆婆常年在村里居住生活,对水塘早已经熟悉,因未能防范危险导致身亡的,责任在自身,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其家属的诉求。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湖北鄂州,一66岁老太去池塘边清洗拖把,结果却不小心掉进了水中,因附近没有人及时
孤月残星意冷
2025-09-30 19: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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