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安盟,一男老师从朋友车上下来后,遭人持菜刀疯狂砍击。朋友见状冲下车,夺下

雷雷说趣 2025-10-01 13:56:06

内蒙古兴安盟,一男老师从朋友车上下来后,遭人持菜刀疯狂砍击。朋友见状冲下车,夺下行凶人的菜刀,谁知行凶人转身就逃。朋友打算送男老师去医院,但男老师却追着行凶者去了。朋友担心出事便追了上去,结果发现行凶者持砖头再次攻击男老师。情急下朋友踹倒行凶者,男老师则捡起地上砖头猛砸对方头部,致行凶者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万万没想到,男老师和朋友竟然被判了刑。男老师不服,提起申诉,要求认定为正当防卫。 据上海法治报9月30日报道,在2020年8月17日晚,46岁的男老师郝某坐着朋友王某的车回家。 期间,郝某接到了郭某的电话,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了口头争执,随后郝某挂断了电话。在车辆行驶到郝某家小区门口时,郝某和王某打了个招呼便下车准备走回家。 万万没想到,郭某突然持刀冲了上来,对着毫无防备的郝某就是一阵猛砍,而郝某只得被动防御,其头部和手上均被砍伤。 王某见状立即下车,从背后将郭某手中的刀给夺了下来。郭某见王某比较凶悍,吓得转身就跑。 此时郝某已经受伤严重,王某打算开车带其去医院治疗,万万没想到,郝某却直接向郭某逃跑的方向追了过去。 王某担心郝某出事,于是追了上去,正好发现郭某手持砖头,又向着郝某攻击了过去。 王某立即上前制止,但郭某反抗激烈,情急之下,王某对着郭某的屁股踹了一脚,郭某直接被踹倒在地上。 就在这时,郝某迅速夺过郭某手中的砖头,对着郭某的头部就是一顿猛砸。 随后,路人张某和王某一起阻止了郝某的行为。王某则开车送郝某去医院,张某也通知朋友送郭某去了医院。21天后,郭某因重度颅脑损伤不幸去世。 郭某死亡后,王某和郝某的平静的生活彻底破碎了。 2020年9月9日,郝某和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虽然郝某多次表示是郝某先动手,自己才还手的,所以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法院却有不同看法。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来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且防卫人是为了防卫目的,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 但是本案中,郭某持刀砍伤郝某,王某夺刀后,郭某选择逃离,此时第一阶段的冲突已经结束。 这个时候,如果郝某选择报警和就医,就完全没有事。可郝某却为了向郭某寻仇追了上去,引发了第二现场的冲突。 在第二现场中,有多位目击者看到郝某持砖头多次击打郭某的头部等要害部位。 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郭某的伤人行为结束后,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中止,而郭某在被王某踹倒在地后,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可郝某却持砖块不停猛砸郭某的头部,该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郝某和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对于法院的判决,郝某无法接受,他认为郭某是持刀行凶,具有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主观目的,所以自己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为此,郝某申请了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需要从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郭某虽然持刀砍伤了郝某,但起因是双方发生了口角,所以双方均有一定过错。 在郭某第一次砍伤郝某时,因为王某的介入,郭某逃跑了,此时伤害行为已经结束。而郭某第二次持砖块欲对郝某行凶时,被王某及时制止了,所以郭某的伤害行为已经结束,且无法继续对郝某构成安全威胁。 可郝某却趁着郭某倒地之际,持砖块猛击郭某头部,致其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该行为即便有防卫性质,也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最终,再审法院驳回了郝某的再审申请,维持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 再审结束后,郝某的家属还是觉得这个结果不对,他们称郝某当时是准备去就医的,不是去找郭某的。而且郝某的面部有骨折,且鉴定结果显示骨折原因很有可能是郭某的砖块造成的。 因此,第二现场中郭某仍对郝某实施了伤害行为,郝某是为了保命对郭某进行反击,所以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目前,郝某的家属还在考虑继续申诉。 其实,郝某家属的这份辩解确实十分有利,但是也有一定的漏洞,如果真的要去就医,那直接坐王某的车去不是更好? 至于第二现场时,郝某的面部骨折是被郭某打的,但郭某在被王某踹倒在地后,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郝某却在王某的帮助下,持砖头不停攻击郭某头部致其死亡,这个的确超越了正当防卫的范畴。 所以从整个案情来看,郝某的行为大概率还是防卫过当。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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