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逛商场时不慎踩到地上的水摔倒,得手术,商场垫付了19000,女子觉得反正有人掏钱,就私自把40一晚的病房升级成了1000元一晚的,最后欠费8000多,商场不认了,女子小心思没得逞,只好被迫出院,她要求商场赔偿她16万,说要去做康复,商场虽觉得金额不合理,但还是把女子送进一家疗养院安排护工照顾她,谁知女子瞧不上这的环境,又偷偷跑回上家医院,商场这边没招了,最后干脆给了女子8000块诉讼费,让她走法律程序。 轩女士那天逛商场,走到一处走廊时,她没注意到脚下有滩没清理的水。 接着,她脚下一滑,右脚刚迈出去就劈了个不成功的叉,左腿当场折叠,膝盖重重砸在地上。 轩女士当时就疼得直冒冷汗,想站起来却使不上力,左膝盖肉眼可见地肿了起来。 商场工作人员赶紧把她送到医院,可轩女士犯难了,她手上没啥钱,付不起费用,只能先找朋友借了1000块垫上。 诊断结果出来后,显示轩女士是髌骨脱位加韧带损伤,医生建议手术。 到了9月19号下午,轩女士被推进了手术室,然而,她伤口还没有愈合,整个人也没法正常走动,就被迫出院了。 原来,商场之前垫付的19000元早就用完了,到了24号,她已经欠医院8000多,她压根没钱支付这笔费用,这可把轩女士愁坏了。 她算过一笔账,医生说康复要3到6个月,每月光治疗费就得1-2万,半年下来至少10万。 她没有正式工作,平常就靠当服务员打零工维生,一个月顶多赚2、3000,这么高的治疗费她哪掏得起? 所以,轩女士现在的诉求就是,医院把现有欠费付清,并支付她后续康复治疗的费用。 商场那边却给出了不同说法。 商场方表示,我们前后已经付了25000块,轩女士之所以会欠费,是因为她私下偷偷把40块一天的病房,升级成了1000块的国际单间。 她是挺会享受的,但这多出来的钱,我们肯定不认啊! 所以19号商场发现后,立即表示超出部分他们不会承担,需要自理。 更让商场头疼的是,21号医院就说轩女士达到出院标准了,可轩女士硬是拖着不走,到了24号,医院开了出院小结,把轩女士送到了商场公司。 轩女士当天向商场方提出16万的赔偿金,但拿不出相关依据,商场方自然是没同意。 不过,考虑到轩女士没有居所,也没有自理条件,经过司法所调解,商场方还是把轩女士送进了另一家疗养院,并安排了护工,预付了5500的费用。 哪成想,26号这天,轩女士因为不满意现在这个医院的条件,自己偷摸回到上一家医院,要求再次住院,结果拒收了。 商场得知后,头都大了,虽然不满轩女士的做法,但他们怕发生什么意外,还是给了轩女士300,让她去酒店过夜。 商场表示,如果有相应医嘱,他们会继续配合轩女士的治疗,他们不是不管,但得按规矩来,该赔多少赔多少。但希望轩女士理智对待,不要再做出不合理的行为。 轩女士这也有自己的说法,她承认自己当初确实没跟医院商量就升级了病房,但16万的赔偿是按私立康复中心算的,虽然拿不出依据,但她确实需要专业康复。 26号离开医院,是她要处理别的事,都是误会,接着她表示,如果商场方愿意支付欠费,以及后续疗养费,她可以不要求支付其他赔偿,毕竟如果不是商场没有及时清理地上的水渍,她也不会摔倒。 如今司法所介入调解后,双方暂时达成协议:商场先垫付医疗费,又借了8000诉讼费给轩女士,约定走法律途径定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走廊地面的积水负有及时清理的义务。商场没及时清理,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轩女士因地面湿滑摔倒,导致髌骨脱位及韧带损伤,商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商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后续康复费用等。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轩女士的行为存在两处可能被认定为“过错”的情节。 第一,她未经商场同意,私自升级病房,属于“扩大损失”。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超出合理范围的医疗费用,这部分损失应由轩女士自行承担。 第二,医院9月21号就明确告知轩女士已达出院标准,但她拒绝出院导致额外住院费用产生。 如果商场能证明后续费用与必要治疗无关,则可主张按实际必要费用赔偿,超出部分由轩女士负担。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信源:1818黄金眼 2025-9-30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浙江杭州,女子逛商场时不慎踩到地上的水摔倒,得手术,商场垫付了19000,女子觉
可爱多黛山
2025-10-01 16: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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