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网上约了一女子开房,约定好价格后,男子便来到女子的住处,完事后,男子将女子给绑了起来,随后便拿走了其手机、手表和黄金饰品,案发后,男子被以抢劫罪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不过男子不服,男子认为自己的盗窃,随即提出了上诉。 男子马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女子黄某,随后便约定了以1600元的价格开房(含字母内容),当天,马某就来到了黄某的住处,在和黄某发生关系前,马某趁着脱衣服之际,将黄某放在桌子上手表、手机和黄金饰品放进了自己的外套。 随后,马某就和黄某发生了关系,完事后还将黄某给绑了起来(含字母内容),随后便借口离开了。 案发后,警方将马某抓获归案,并以抢劫罪立案调查,理由是马某将黄某绑了起来,对其实施了殴打,并将其财物带走,因此其行为属于抢劫罪。 一审法院据此也采纳了这种观点,认定马某的行为属于抢劫,在马某家属赔偿了5万之后,由此判决马某有期徒刑3年。 但是,马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盗窃,不是抢劫,因为绑对方和殴打对方,是字母内容,所以这不是抢劫。 那么,马某的行为到底是抢劫还是盗窃? 盗窃罪其核心特征为 秘密窃取。指的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式,违反其意志,将财物平和地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的行为。 抢劫罪的核心特征是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指的是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因此,盗窃是“偷偷地拿”,被害人在行为发生时通常是不知情的。而抢劫是“明着抢”,被害人清楚地知道正在被侵害,但因受到暴力或胁迫而无法或不敢反抗。 具体到本案,马某将黄某捆住实施了殴打,那么其殴打行为是直接施加强行夺取财物,还是字母内容,如果是前者,自然是抢劫,而如果是后者,则是盗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充分证明被害人在被捆绑、殴打、威胁的情况下被马某抢劫财物,仅能证明马某在PC过程中窃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 故原审判决认定马某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抢劫罪。马某趁在被害人黄某家中之际,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已达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可认定为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此,二审法院改判马某为盗窃罪,获刑2年。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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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彬叔叔
2025-10-01 17: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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