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租房为失足女提供做“非法”生意的场地。然而,在一场交易中,某失足女突

市井烟火集 2025-10-02 18:58:48

山西,一男子租房为失足女提供做“非法”生意的场地。然而,在一场交易中,某失足女突遇民警上门检查,惊慌之下,她竟选择爬窗逃跑,最终不幸坠亡。而后,女子家属将男子和房东告上法院索赔121万元,但结果却并未如愿。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王大伟(化名)长期靠为失足女介绍生意、提供交易场所谋取利益。

事发当时,王大伟(化名)在当地的多个小区租下一间间出租房,将这些地方变成交易的“据点”。

只要他来生意了,便赶紧联系失足女前往。

2022年9月份的一天,王大伟又接到了两单生意,便联系女子张某和另一名女子前往出租房处进行交易。

然而,就在此时,民警正好上门要求查房。

面对警方,王大伟一直进行抵抗,拒绝配合,还反锁房门阻碍检查。

屋内的张某更是惊慌不已,她害怕自己被抓,更害怕自己从事非法交易这事被家人知道。

于是,在非理智的情况下,她竟选择爬出窗外躲避,最终不幸坠楼身亡。

事后,张某的家属将王大伟及房东陈某一同告上法院索赔121万元。

有人说,张某的坠楼,不应让任何人担责。是她自己要从事非法交易的。而且,作为一个成年人,面对警方上门查房,理应加以配合。

然而,她却为了逃避责任,不惜铤而走险爬窗逃跑。她自己应负全责!

退一步来讲,如果要别人担责,是不是上门的民警也算一个呢?毕竟是因为他们的检查,张某才坠楼的。

当然,也有人表示:“王大伟作为组织者,多多少少有些责任。而让房东担责,则根本是无稽之谈,房东可能从头到尾都不知道此事。”

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法院会怎么认定?

1、王大伟的行为涉嫌犯罪。

王大伟长期实施容留、介绍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行为本身已违反《刑法》第358条关于组织卖淫罪的相关规定,需承担刑事责任。

事发后,王大伟被依法抓获归案并判刑。

2、王大伟和房东是否要对张某坠楼结果负责,主要看他们是否存在相应过错。

首先,张某的死亡与王大伟的非法活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王大伟没有组织此次非法交易,张某便不会出现在该出租屋,更不会因躲避调查坠楼。

更不用说王大伟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王大伟对张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需承担责任。

至于房东陈某,如果他在出租房屋时,已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将被用于卖淫等非法活动,却未加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那么其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如果他仅是正常出租房屋,对王大伟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并不知情,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事实则更倾向于后者。

3、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伟从事非法交易,在警方查房时据不配合,他对于张某坠楼而亡的结果存在过失,遂酌定其赔偿死者家属50000元。

张某本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民警上门查房时,应主动配合。

但她却为了逃避责任,爬上能够清晰预知存在危险的窗户,最终坠亡。

张某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房东陈某,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他在事前知晓房屋用于非法交易,张某的家属未提供证据证明此。

故陈某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在一审二审结束后,张某的家属仍不服,又向高院申请再审。最终,高院依法予以驳回。

总的来说,张某的坠亡是悲剧,同时对大家而言也是个警示:

常言道,不义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想要靠违法的方式短暂“赚快钱”,最终也一定会因此而反噬。

人还是要踏踏实实的,只有守住正道、靠合法劳动谋生,才能真正避免灾祸,且安稳地生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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