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下的车怎么能算偷呢?”北京,男子把小客车指标租给他人,9年后又通过车管所查询违章记录,来到北京找车。找到车后,男子找开锁的打开车直接开走,然后还打110报备,让车主有事找他。不仅如此,他还以2万多元的价格把车出租给他人。男子:车在我名下就是我的。 男子赵某被民警戴上手铐的那一刻,他非常不服气,他觉得只是把自己名下的车“偷”走了,这怎么能算偷呢。 事情还得从九年前说起,赵某手里有个北京小客车的指标,闲着也是闲着,就租给了别人。 这九年里,他几乎忘了这事,直到最近突然想起,才琢磨着要把指标和车收回来。可时间过去太久,当初租车的人早就没了联系,车在哪更是没谱。 赵某查询过物权相关的法律,他觉得车在他名下,那就是他的车,于是开始四处找车。 他先跑到车管所,查了他名下车辆的违章记录,凭着违章地点锁定了几个小区。 接下来的日子,他就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行驶证,在这几个小区里挨个转悠,一层一层地找,连地下车库都没放过。 功夫不负有心人,还真让他在一个小区里找到了他名下的那辆车。可车锁着,他没钥匙,也联系不上现在用这车的人。 赵某没多想,直接找了个开锁师傅,花了点钱把车锁打开,坐进驾驶座就把车开走了。 开着车离开后,赵某还觉得自己挺稳妥,怕之后有人找车报警添麻烦,干脆自己先打了110。 电话里他告诉民警:我把我名下的车开走了,要是之后有人找这车、报丢失,你们就告诉他车在我这,让他直接打我电话就行。 民警当时也有点懵,第一次听见这样报警的事,把偷盗能说的这么理直气壮。 赵某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没几天警察就找上了门。 面对民警的询问,赵某一脸理直气壮的表示:车是我的,我有身份证和行驶证。 民警接着问他有没有买车的发票、跟租车人的协议这些手续,赵某这下卡壳了:都九年了,发票早丢了,协议也没留着。 民警耐心跟他解释,虽然车在他名下,但他把指标租出去后,实际使用人对车辆有合法使用权,他没经过同意就找人开锁开走,已经涉嫌违法。 更让赵某没想到的是,他开走车后,还觉得这车能再赚点钱,又以两万多块钱的价格把车租给了别人,这一举动更是错上加错。 赵某这种借指标购买车辆的情况,只有车牌是他的,车辆本身还是租户实际购买的,这样悄悄开走车,就是一种盗窃行为。 从法律角度而言,赵某的行为并不符合物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虽然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但赵某将指标租给他人后,他人出资购买了车辆,车辆已交付给实际使用人,实际使用人对车辆享有合法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赵某虽为登记车主,但在未经过实际使用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走车辆,侵犯了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不符合物权的合法行使要件。 从合同角度而言,赵某私自租赁指标,根本就是无效的约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赵某与他人签订的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租赁协议应属无效。 虽然协议无效,但实际使用人基于对协议的履行,出资购买并占有使用车辆,形成了事实上的合法占有状态。 赵某在协议履行期间,未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协议或收回车辆,而是采取私自开锁开走车辆的方式,构成了对实际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行为已涉嫌盗窃。 直到民警把法律规定讲清楚,赵某才傻了眼,原来自己以为拿自己的车,竟然成了违法的事,悔得肠子都快青了。 赵某这下好了,不仅指标作废钱要退回,还要进去蹲几年,有了犯罪的前科,孩子以后政审都要完蛋。
重庆,女子在餐馆吃饭时,发现对面一男孩一直用手机偷拍自己,她气得上面索要对方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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