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29岁智力低下的小艳,她的父亲工伤离世获赔90多万,又继承外公外婆20

梅姐说法 2025-10-07 11:10:33

四川南充,29岁智力低下的小艳,她的父亲工伤离世获赔90多万,又继承外公外婆20多万遗产,成了名副其实的百万富家女孩。这下父母两边的4个亲戚眼红了,2个姨妈和2个伯父为争监护权吵得不可开交,闹上法庭后判决结果出人意料。 女子小艳都29岁了,却重度智力发育迟缓,生活基本没法自理。她一直和父亲相依为命,日子虽然不富裕,但有父亲护着,也算安稳。 小艳虽智力不行,可知道心疼父亲。父亲年纪大了,她会给父亲端茶倒水,偶尔还能帮着做点简单家务。 可小艳的父亲在工地打工时出了意外,人就这么走了。好在事故方还算负责,赔偿了90多万。 小艳外公外婆之前去世,给她留下了20多万的遗产。这下好了,小艳一下子成了百万富家女孩。 小艳父母两边的亲戚,平时走动不算多,这会却都坐不住了。 小艳有两个姨妈,却打起了小艳的主意。还有两个伯父,平时和小艳家联系也不紧密,这会也跳了出来。 他们心里都打着小算盘,想着把小艳接到自己家,这样就能掌控那百万财产。于是,2个姨妈和2个伯父为了争小艳的监护权,吵得不可开交。 伯父们认为姨妈是外姓人,不安好心,就是想霸占小艳的财产。双方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肯让步。 最终,闹上了法庭。 那么,这种为争夺监护权而互相指责诋毁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小艳作为重度智力发育迟缓的成年人,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启动了家事调查程序,通过辅助方式了解其倾向,最终判定2个姨妈和2个伯父共同担任小艳的监护人。 这种共同监护的方式,避免了单独一方监护可能出现的监护不力或滥用监护权的情况。 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能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这4位亲属在法律上具备成为监护人的基本条件,以最有利于小艳的原则做出共同监护的判决,并非随意指定。 这种判决既保障了小艳能得到多方的照顾,又防止了单方监护可能带来的弊端。 亲戚们争夺监护权,很大程度上是想掌控小艳那百万财产,在财产管理上存在诸多潜在风险。 若一方单独管理财产出现私自提取、投资风险项目等行为,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和处罚呢?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判决4名监护人共同设立银行账户并由社区监管,就是为了防止单方管理财产时出现违规行为。 如果一方单独管理财产,未经合法程序私自提取小艳的财产用于自身消费或其他非维护小艳利益的目的,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这种行为构成对被监护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侵占罪等。 最终通过共同管理和社区监管的方式,确保小艳的财产安全,符合最大利益原则。 从财产管理比例看,姨妈和伯父各占50%的管理比例,这种分配方式使得双方相互制约,任何一方想要擅自处分财产都会受到另一方的监督和制约。 最终判定2个姨妈和2个伯父共同担任小艳的监护人,小艳主要在两位姨妈家生活,两位伯父每周看望一次,带回家过周末,财产由4人按照各25%的比例共同管理,社区负责监管。 这种判决巧妙化解了亲属间的恶性竞争,引导人性趋善避恶。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信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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