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男子在公园遛弯发现一个手提包,打开一看竟是12万的现金。男子见状连忙打电话报警。后经民警的确认,很快就联系到了失主。失主对此万分感谢,当场掏出一万元现金要感谢男子,却被男子拒绝了。没想到事件曝光后,网友却有了不同看法。(来源:大象新闻) 据悉,在十一双节期间,在外务工的男子孔某回到老家过节。与家人酒足饭饱之后,孔某来到附近的口袋公园遛弯。 由于当时天上还下着蒙蒙细雨,公园里的人并不多,周边的环境显得格外安静。 孔某在经过一处长椅时,发现长椅上放着一个背包,而附近也没有什么行人。 孔某猜测这个背包应该是有人不小心遗忘到这里,于是便打开背包,看一看里面是否有失主的信息。 结果打开背包,发现里面竟是整整齐齐的人民币,经过清点,足足有12万元。 孔某几乎没有任何犹豫,立即打电话报警。恰巧当地派出所民警正在附近巡逻,几分钟后便赶到了现场。 经过对现场情况的确认,民警很快通过手提包内的信息联系到了失主。 失主赶到现场后,对于包内遗失物进行确认,12万元的现金一分不少,为了感谢孔某,失主当场掏出1万元作为感谢。 不过孔某并没有接受,而是婉言拒绝了。 事情曝光之后,也引起了很多网友的热议。 绝大部分网友认为,拾金不昧本就是一项高尚的品质,孔某的行为值得大大的点赞。 不过也有部分网友认为,现如今监控摄像头遍地都是,如果孔某将这笔钱私自留下的话,可能还会因此承担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孔某在捡到遗失物后选择报警,是非常正确的选择。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具体到本案当中,孔某在拾得12万元现金之后,没有任何犹豫选择报警,不仅履行了返还义务,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同时也是拾金不昧高尚品质的表现。 如果李某因为一时的贪念,将12万元的现金据为己有且拒不退还,可能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同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一旦李某动了贪念,失主报警之后,民警通过线索找到了李某,李某就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失主拿出来1万元作为感谢费,李某其实是可以收取的,而且这种行为合法。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当中,失主主动表示愿意向拾得人支付感谢费,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拾得人可以接受。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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