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安机关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等领域犯罪线索,推动社会共治,根据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各级公安机关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下列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后,或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一)涉嫌污染环境;
(二)涉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
(三)涉嫌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
(四)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自然保护地;
(五)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六)涉嫌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七)涉嫌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
(八)涉嫌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
(九)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十)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妨害药品管理,非法收购、销售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
(十一)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非法经营行为;
(十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化妆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十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十四)涉嫌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
(十五)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
(十六)公安环食药侦部门管辖的其他犯罪行为。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前款涉嫌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布的其他举报电话;
(二)发送短信至“12110”或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网络平台等渠道;
(三)投递信函或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
(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方式举报。为了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以实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与公安机关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并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公安机关验明身份。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详细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按照“谁侦办,谁奖励”的原则,负责调查举报线索、开展案件侦办的公安机关为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承担举报奖励认定和奖金发放工作。上级公安机关可视情提级进行举报奖励认定和奖金发放。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举报奖励经费,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犯罪线索,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直接破获案件或者查获窝点并抓获嫌疑人的;
(二)举报在逃嫌疑人藏匿处所,提供相关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的;
(三)提供可疑人员活动行迹及有关信息,为侦破案件、抓获嫌疑人发挥实际作用的;
(四)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犯罪线索且查证属实的;
(五)提供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尚未掌握的犯罪线索且查证属实的;
(六)举报线索发挥重大作用等其他情形。
第九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犯罪行为由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由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
(二)举报人举报同一对象多次实施同一类型犯罪行为,不重复奖励,可以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对应奖励等级内就高标准酌情发放奖金;举报同一对象实施不同类型犯罪行为,分别奖励。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虚假犯罪线索骗取奖励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对象不明,无法查证的;
(三)举报的犯罪行为已经被有关机关查处的;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关犯罪线索,本人及其近亲属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五)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检举揭发,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举报的犯罪事实与线索已被新闻媒体、网络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七)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八)被侵权消费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消费维权时进行的举报;
(九)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国家机关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表彰、奖励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对经查证属实的犯罪线索,根据其为侦破案件、抓获嫌疑人、收集固定证据等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发放奖金:
(一)一般性案件每起案件奖励2000元至5000元;
(二)重大案件每起案件奖励5000元至20000元;
(三)特别重大案件每起案件奖励20000元至50000元。
适用前款规定,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出具的认定报告,综合涉案数量、价值、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具体奖励的金额。
第十二条对重大或特别重大案件,办案机关为及时取得有效破案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案件通报,征集案件线索,对案件侦办起关键性作用的,具体奖励金额不受第十一条规定数额限制。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在人民法院对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之日后,或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日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经举报人确认后启动奖励程序。如遇特殊情况,经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四条奖励程序启动后,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办理领奖手续,也可提供有效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信息进行网上汇兑;委托他人代办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领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承担后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经费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奖励经费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发现有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登记、线索核查、案件办理、奖励审批发放等情况的材料。档案材料应当一案一档,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奖金发放后,公安机关发现举报人有不予奖励情形的,应当收回奖金。
第二十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公安机关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公通字〔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