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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要个道歉!”直击海南这场“职场霸凌”案庭审 |

“你们愿不愿意庭前调解。”法官在开庭前询问被告。一被告代理人在打了一通电话后答复法官称:“公司不同意调解。”

一起引起外界广泛关注的“职场霸凌”案,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0月9日下午,房地产职业经理人章大海(化名)诉海南华策卓越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策卓越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一公司”)以及海口中建一局和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中建一局和越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

记者从庭上了解到,9日下午3时左右开始的庭审,原告章大海,被告海南华策卓越公司代理人、中建一局一公司代理人出庭应诉,被告海口中建一局和越公司未到庭。

“我只是想要对方一个道歉!”章大海此前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只是想要对“职场霸凌”讨个说法。

整个庭审持续一个小时左右,法院对本案将择日宣判。

职业经理人将3企业诉上法院

10月9日下午,章大海早早来到了第九法庭。陈标志/摄

据了解,原告章大海系中建一局一公司员工,而海口中建一局和越公司为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家园1-5区回迁商品房项目开发商。章大海在该回迁商品房项目担任营销经理(单位给其名片上职务为“营销总监”)一职。

原告章大海在起诉状中称,2023年,由于该回迁房项目的车位销售陷入了重重困境,于是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销售代理机构。他诉称,公司在完全未让其参与的情况下,由分公司总经理交待,工程部经理主持引进了海南华策卓越公司,以期实现车位销售目标。

章大海说,第三方销售代理机构在之后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车位的“只售不租”的营销方式,引发了大量的群众投诉,执法部门责令开发商整改,后又下发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对此立案调查。

章大海认为,车位“只售不租”的营销方式涉嫌违法违规,应予立即纠正,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第三方代理机构海南华策卓越公司要负责处理群众投诉,以及应对执法部门处罚等相关工作。

章大海在庭上称,不仅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没有得到纠正,而且处理群众投诉、应对执法部门处罚等本不应由他负责的工作,压力全部转移到了他的身上。他说,2023年10月的一场会议,开启了他被“职场霸凌”的经历。

“原告就像一个‘乒乓球’一样,在公司内外被来回的拍打,公司要求原告在不整改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解决问题,投诉人和政府行政部门要求原告立刻整改违法违规行为,而原告却只能被夹在中间承受着看不到尽头的折磨。这种内外夹击的持续伤害,让原告感觉像身处炼狱,永远看不到尽头。”

“我所在公司对代理公司的公然违约、公开辱骂原告的恶劣行径视若无睹,却一再对原告施压;不断加深的恶意霸凌行为让原告身体也开始出现问题,失眠多梦、心律失常、眩晕气短、食欲不振等问题也相继出现。”

“2025年2月25日,我前往海南省人民医院就诊,经医生联合诊断,我由于遭受‘职场霸凌’导致创伤后应激障碍症、并伴随重度抑郁、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章大海称,“职场霸凌”导致其眩晕、幻觉、胸闷、呼吸困难、全身刺痒等身体不适不断加重恶化,持续出现要与所有参与对其“职场霸凌”的相关人员同归于尽的念头。

“我现在一接触陌生人就感到全身刺痒,连理个发都是一件很艰难的事。”头发有些过长的章大海在庭上激动地说,这一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都没法实现。

记者从章大海的起诉状上了解到,他的诉讼请求事项主要包括3项,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海南华策卓越公司、海口中建一局和越公司分别向原告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判令被告中建一局一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对原告进行心理伤害评估、劳动能力损伤评估、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

同时,他还要求中建一局一公司为原告提供一个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有利于心理伤害治疗恢复的工作环境。

两被告否认侵权

本起“职场霸凌”案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陈标志/摄

记者了解到,去年9月2日,章大海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上述公司及个人诉至龙华区人民法院。法院原本定于今年1月8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但原告章大海在庭审前进行了撤诉。

按照章大海在本次庭审中的叙述,第一次起诉后,中建一局一公司不想与原告对簿公堂,随即委托相关负责人与其沟通协商撤诉,答应让相关人员作出书面道歉。

“但是,时至今日原告尚未收到相关侵权人的书面道歉,以及公司的书面处理意见,此事无疑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二次伤害。”章大海在庭上称,由于公司没有兑现相关承诺,所以他不得不再次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庭上,被告中建一局一公司等方面没有对章大海的上述说法进行相关回应。

海南华策卓越公司在答辩状中称,原告章大海的心理问题与该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相关诉求。其主要有6方面的答辩理由——

一、双方在12人的微信工作群内发生的争吵,言论侵权程度显著轻微,未达到名誉权侵权的法律标准,答辩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原告与孙某(海南华策卓越公司员工——记者注)的争吵并非执行工作任务所致。

三、有关行政处罚、政府部门沟通的工作内容本身应为行政相对人(项目开发商)的职责,原告作为被告海口中建一局和越公司的营销经理,有责任处理相关事项。

四、结合本公司员工行为目的、原告个人理解误区、争吵方式与场合、诱因、损害后果均表明侵权情节显著轻微,与原告抑郁状态不具备直接因果关系。

五、诊断书仅证明存在“抑郁状态”,并非原告所述“创伤后应激障碍症、重度抑郁、焦虑”,原告混同“诊断证明”及“心理健康自评表”的证明效力,严重程度与原告所述存在巨大差异。

六、原告未能排除其他诱因,应免除答辩人责任。

中建一局一公司代理人出庭应诉,但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该公司否认了其存在侵权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相关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