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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纠纷“怎么办”?江都法院四案连看:赔不赔?谁赔?怎么赔?

日前,江都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几起道路交通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案件提升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增长法律知识。

“老头乐”撞伤人,生产商销售商也担责

“老头乐”上路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并不少见。因其无法上牌,购买不了保险,发生事故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极易产生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朱某在A修理部购买一辆电动四轮车,随车配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注明车辆品牌“ZZ”,并加盖ZZ公司检验专用章。2022年11月,朱某驾驶电动四轮车与吕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致吕某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就案涉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纯电动汽车类。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不负事故责任。朱某与吕某的交通事故纠纷经江都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朱某赔偿吕某损失76000元。

随后,朱某认为ZZ公司作为车辆生产商,A修理部作为车辆销售方,在出售车辆时,均未告知其案涉车辆为机动车,且驾驶员应取得驾驶证,导致其认知错误,承担了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遂将A修理部和ZZ公司起诉至江都法院,要求A修理部将案涉车辆予以退货、返还购车款,并由两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

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ZZ公司生产案涉电动四轮车,配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后该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围,且转向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故被告ZZ公司生产的车辆存在缺陷。被告A修理部作为销售方,出售车辆时,未告知原告使用车辆需要驾驶证,属于未对消费者进行产品警示,在指示、说明和警示方面存在缺陷。

江都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结合原被告过错、事故成因及原因比例,判定被告ZZ公司、A修理部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1400元。

快递员致人受伤,一揽子解决两起矛盾

快递员工作期间驾车将人撞伤,法院受理案件后,得知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还存在工资未结纠纷,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之诉,于是一揽子解决了两起矛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王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系快递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王某正在派送快递。王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保险。李某诉至江都法院,要求王某及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解纷过程]

法院审理后得知,原被告对于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因原告伤情较重,案件难点在于款项赔付。就法律关系而言,王某系快递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期间,责任应由快递公司承担,但快递公司认为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属于重大过失,应由其自行赔偿。

考虑到原告损失金额较大,承办法官了解到快递公司与王某之间还存在工资未结纠纷,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之诉。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一揽子解决快递公司与王某的纠纷,承办法官与各方进行多轮沟通,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自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以快递公司欠付的工资款抵扣,其余损失由快递公司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先行调解促解纷

当事人无法提供死者死亡证明,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审核死者的法定继承人,理赔被拒。法院充分发挥先行调解效能,向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等部门核实相关情况,查明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具体信息,最终促成调解。

[基本案情]

2025年,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张某驾驶的人力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后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李某、张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

李某的车辆投保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妻子、女儿对事故发生及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想通过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调解。然而,因张某父母去世多年,且与张某不在同一户口簿,张某的妻子、女儿不能提供张某父母的死亡证明,亦无法调取张某父母的死亡信息,致保险公司不能审核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于是拒绝赔付。此后,张某的妻子、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依法赔付。

[解纷过程]

法院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启动先行调解机制。调解员经与各方耐心沟通,了解到本案成讼原因。此后,前往多家派出所及社区走访调查,明确张某的父母去世多年,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仅有两原告,再无其他继承人。最终促使保险公司一次性将款项赔付给两原告,后两原告在收到赔付款后自愿撤回起诉。

购买“车辆统筹险”,发生事故无赔偿

机动车三者责任统筹是运输企业内部的行业互助措施,仅适用于企业自有车辆,不面向社会车辆,也不具备商业保险性质。建议车主增强风险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向具备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以确保赔付能力。

[基本案情]

2024年,史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骑自行车的谢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谢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史某各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统筹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安全服务统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统筹公司并非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无权经营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其运营的机动车第三者统筹不属于商业险,故对谢某要求统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史某承担。

审核:朱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