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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季来了,这些“热”点你得知道!

连日来,随着冷空气入侵,宁夏气温骤降,供暖成了大家日常生活中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与此同时,法院受理的涉及供热单位向采暖用户追要供热费的纠纷也日益增加。为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督促企业规范供热服务,法院融媒体小编梳理了一些典型案例,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供暖你可能会需要用到的法律知识吧。

一、暖气不热,可以拒缴费用吗?

[案情简介]

2020年冬天,赵某某入住新房后,经常感觉到室内温度不够高,但从未将此情况向某热力公司或供热监管部门反映,而是以拒交供暖费表示抗议。欠费两年后,2022年热力公司遂就此事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赵某某辩称家中暖气不热,自己欠费是因为热力公司供暖温度达不到《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热力公司为被告赵某某所在小区提供供热服务,被告赵某某为原告取暖用户,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原告某热力公司已向被告提供两年供热服务,被告赵某某应按约足额交纳供暖费。本案中,被告赵某某未按时交纳供暖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缴纳供暖费的义务。被告辩称家中暖气不热,但不能提交温度不达标的相关证据。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依照银川市城市供热价格规定的标准向原告某热力公司交纳欠缴的供暖费。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照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被告赵某某应当根据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支付供暖费。

[典型意义]

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中,业主的抗辩意见难以被法院采纳的主要原因在于业主一方举证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二、家里房子没人住,供暖费交不交?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A公司与小白签订某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小白将其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委托给A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实践中,A公司也作为该小区的供暖单位,为涉案房屋提供供暖服务。因小白拖欠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两个供暖季的供暖费,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白支付供暖费8417.4元。

小白辩称,A公司在2019年对供热系统进行了改造,通知业主将按照新的计量方式进行供暖收费,并预收了2019年的供暖费;2020年,A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又按照之前的计量方式进行收费,A公司没有缘由变更收费标准;自己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没有在小区居住,不产生实际消费。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白主张其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没有在小区居住、不产生实际消费及变更计量方式未通知其本人,因涉案房屋非自采暖,上述主张均不能成为其拒交供暖费的理由,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处理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小白支付A公司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两个供暖季的供暖费8417.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供暖公司应当履行供暖义务,出现计量方式变更等情况时,可以通过张贴公告、发送函件、入户拜访等方式,及时通知业主;业主应当按时交纳供暖费,未实际居住、不产生实际消费、变更计量方式未通知其本人等均不构成拒交供暖费的正当理由。

三、空置房屋是否还需缴纳供暖费?

李女士有一处集中供暖的房屋常年空置,上一年供暖结束后,热力公司通过诉讼向张女士追索供暖费,但李女士认为自己并未居住该房屋,没有享受到供暖服务,当然也就不存在支付供暖费的义务。

法官表示,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业主是否需要交纳供暖费用,应当分情况判定。如果是集中供暖,由于技术限制无法给个别业主停暖,业主不能以无人居住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如果实行分户供暖,住户可以在每年供暖前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停暖业务,但是即便停暖,供暖公司也要给管道注入适量的热水防止管道冻裂,所以停暖的业主仍需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基础供暖费。

四、采暖用户供暖管道跑水的,怎么办?

供暖过程中,由于管道老化等原因常常会出现跑水现象,从而给业主或相邻各方造成损失。对于此类问题,业主首先要注意保留证据。事发后可找物业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还可以书面记录现场情况,要求物业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这样证明效力较高。其次要明确责任主体,向相应的侵权方主张权利。

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主管道漏水,应由供暖公司负责管理与维修,一旦跑水造成损失由供暖公司负责;若是支线管道漏水,则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二是楼上居民使用不当导致漏水,应由楼上居民承担责任。三是正常使用下发生漏水,这时就可能是房屋质量问题。采暖用户确定好责任主体后,可就自己因此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追偿。

法官寄语

供热双方互为依存、利益攸关。供暖企业应当把“温度达标、服务到位”作为第一义务,健全测温、维修、收费、告知等全流程台账,用数据说话、用服务暖心;广大业主亦应树立“先取证、后抗辩”的证据意识,对温度异议、停用申请、计量变更等事项及时以书面、短信、微信、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并按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只有企业守法经营、用户诚信履约、法院公正裁判,方能让每一户家庭在合法合规的“热气”中温暖过冬,让法治成为宁夏供暖季最稳的“压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