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发现后要求婚庆公司下架视频并书面道歉,婚庆公司仅删除了视频,对书面道歉的要求未予理会 。 10月14日,记者联系到爆料人,确认问题仍未解决,新人已正式启动法律诉讼程序 。涉事公司工作人员则多次强调“合同写得清清楚楚”,认为新人签署合同即等同于同意发布视频 。 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合同第4条:“甲方所定摄影摄像师宴会后发出的照片或小视频,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用来发布抖音、小红书、视频号、朋友圈等;如乙方有隐私肖像权侵犯甲方现象,甲方应通知乙方,乙方必须配合下架删除,不产生任何经济补偿” 。新人方认为该条款意为“乙方发布前需单独获得甲方同意”,婚庆公司则主张“签字即代表甲方已确认同意” 。 对此,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李经昕律师分析称,合同使用的是婚庆公司事先印好的标准模板,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纳对起草方不利、对接受方有利的解释,且要符合普通人的通常理解,这对新人比较有利 。即便签字被认为等同于同意发布视频,合同也未提及用于商业盈利目的,若婚庆公司将视频用于商业宣传,必须另外获得新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做法越界 。此外,合同中“下架删除不产生任何经济补偿”属于“霸王条款”,试图提前免除公司侵权责任,侵犯了新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婚礼被直播婚庆公司称签字即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