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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上千只中华蟾蜍,他为何不被追责?

四川在线记者蒋京洲

工资被拖欠,儿子的医疗费还没着落……情急之下,蒲江县居民赵某选择猎捕“癞蛤蟆”来补贴家用,却没想到这一行为险些为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近日,四川在线记者从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过公开听证和多方座谈,检察机关决定对赵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予起诉,并且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本案不起诉、不处罚的背后,有着何种法理与情理的考量?赵某的命运,又因为这个案件发生了什么变化?四川在线记者采访了本案承办检察官李国灿,了解这个案件背后的故事。

蒲江县检察院检察官对赵某宣告不起诉决定蒲江县检察院供图

为给儿子治病

他一夜捕猎1249只癞蛤蟆

2025年1月3日凌晨,蒲江县民警在铁溪河畔巡逻时发现,赵某正使用头灯照射方式猎捕癞蛤蟆。当时正值当地癞蛤蟆的繁殖季,仅仅一个晚上,赵某便捕获癞蛤蟆1249只。

经调查,赵某猎捕的是野生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受到法律保护。李国灿告诉记者,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华蟾蜍的价值为100元/只,这意味着赵某此次猎捕行为涉案价值高达12.49万元。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赵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

2025年6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蒲江县检察院起诉。最初,赵某并不理解为何只是抓了一些癞蛤蟆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但随着检察官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并介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案例,赵某方才理解自己“已经闯下大祸”,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赵某家庭经济情况较为困难,他儿子突发肺炎住院急需用钱,而他作为家中的“顶梁柱”,该案件一旦起诉,赵某的家庭可能面临更大困境。

嫌疑人追责与否?

两场听证厘清情理法理

一面是一个家庭的实际困难,一面是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案子该怎么办?

面对案件中复杂的法理与情理交织,2025年7月,蒲江县检察院召开了一次公开听证会,听取农业农村、规自等部门及案发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我们认为构成犯罪没有问题,鉴于赵某将蟾蜍全部放生,生态损害较小,可以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同时希望检察机关移送行政处罚线索,建议对赵某作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听证代表、蒲江县人大代表李海桥发表了意见。

然而,即使不坐牢,行政处罚的罚款对于赵某来说也是难以承担之重。蒲江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赵某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初步计算罚款金额12万余元。

为避免因“小过重罚”,蒲江县检察院召集规自、生态环境、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再次召开座谈会,共同研判赵某是否具备处罚必要性。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能为而不为者”,而非“无能为者”。

综合各方意见,检察院认为赵某系初犯、无前科,因生活所迫犯罪,案发后积极配合放生蟾蜍,情节轻微,具备自首和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不具处罚必要性,决定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对于这一处理结果,赵某自己也感到意外。为了弥补过错,他主动参与检察机关组织的普法宣传,以亲身经历向群众讲解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同时,在相关部门帮扶下,赵某通过努力找到了满意工作,不仅给儿子治好了病,也给处于穷困中的家庭找到了所缺之“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