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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利川,女子郦某婚后两次出轨,第一次丈夫原谅了她,第二次她干脆搬离家中,还主动

湖北利川,女子郦某婚后两次出轨,第一次丈夫原谅了她,第二次她干脆搬离家中,还主动提起离婚。丈夫勇某同意离婚,却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判决虽支持了离婚及赔偿请求,但仅判赔1万元。面对这一数字,丈夫难以接受,公众也议论纷纷:“两次出轨,只赔1万,公道何在?” 郦某与勇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儿一女,家庭原本稳定。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夫妻间的矛盾开始浮现:经济压力、育儿分歧、沟通不畅,使得两人的感情逐渐冷淡。2024年初的一次聚会,成为他们婚姻的转折点。郦某独自外出喝酒,结识了一名男子。酒后失控,她与该男子发生了关系。 次日清晨,郦某醒来后懊悔不已。她主动向丈夫坦白,希望得到原谅。勇某愤怒至极,提出离婚。可在双方父母的劝说下,勇某最终选择看在孩子的份上原谅妻子。郦某也写下保证书,承诺“绝不再犯”。 但生活的裂痕一旦形成,信任便难再重建。2025年初,郦某再度与另一名男子发展婚外情,这一次她没有隐瞒,也没有道歉。她离家出走,甚至不再照顾孩子。勇某彻底心灰意冷,准备起诉离婚,却发现郦某已经先一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庭审中,勇某表示愿意离婚,但提出要求:郦某应当承担婚姻破裂的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在审理中确认,郦某婚内两次出轨属实。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院认为,郦某的行为符合“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婚内出轨破坏婚姻关系稳定,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法院最终仅判决郦某向勇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讨论——为何两次出轨仅赔1万元? 其实,从法律角度看,精神损害赔偿并非惩罚性制度,而是一种“抚慰机制”,旨在弥补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民法典》第1183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会综合考量三个核心因素: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经济状况。 首先,关于过错程度。虽然郦某出轨两次,但并未与第三者长期同居,也没有涉及财产转移、虐待、遗弃等恶性情节。按照司法惯例,法院在量化赔偿时,会将“同居”“重婚”等情形视为更严重的过错情形。多次出轨虽属重大过错,但仍低于上述等级。 其次是损害后果。法院在认定精神损害时,不仅看行为本身,还要考量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若勇某能提供心理诊断报告、工作影响证明等证据,赔偿金额可能更高。但他仅陈述“精神受损”,缺乏实质性证据,因此法院酌定金额较低。 第三,法院还要考虑经济能力与当地生活水平。在湖北利川,当地平均收入不高,法院在衡量双方经济状况时,也会兼顾实际支付能力与社会承受度。因此,即便法院承认郦某存在重大过错,也不可能判处巨额赔偿。 从法理上说,这1万元并非对感情背叛的“惩罚”,而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种经济安慰。 在公众看来,这样的金额似乎“微不足道”,但法律的目的从来不是替代道德评判。司法只能处理“证据可量化”的部分,而非情感的全部痛苦。法院能确认的,仅是郦某的法律过错,而不是她的道德罪责。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婚内过错赔偿案件逐渐增多,但赔偿标准普遍偏低。据统计,全国范围内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平均金额约为5000至30000元之间。极少数案例如存在重婚、暴力或财产欺诈,赔偿额才可能超过5万元。 法院认可勇某“无过错方”的身份,判决郦某承担责任,这本身就是对婚姻忠诚制度的法律肯定。《民法典》中的婚姻制度强调,“婚姻应当建立在自愿、平等、忠诚的基础上”,违反忠诚义务不仅是道德失范,更是法律违约。 有趣的是,法庭上郦某辩称:“我出轨是因为感情没了。”但法院指出,即便感情破裂,也应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另行开始新生活。婚内出轨不是解决情感问题的出口,而是法律底线的越界。 对于勇某来说,1万元的赔偿或许难以抚平创伤,但这场判决至少给了他一个法律上的确认——他是那个被伤害、被背叛的一方。而对于公众,这个案例也提醒:法律无法替代道德,但它能划清界限——忠诚不是选择题,而是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