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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签下演艺经纪合同仅直播7天就停播法院这样判……

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备受关注的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的经纪合同纠纷案。原告某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签约主播阿若(化名)在开播7天后便停播,以其严重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索签约金、违约金及律师费。法院经审理,在认定主播构成根本违约的同时,亦对公司主张的高额违约金予以大幅调整,最终判决阿若返还签约金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500元及律师费3600元。

□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黄墩良

案情:直播7天即停播被索赔违约金

2023年年底,公司与主播阿若签订了一份《演艺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两年,阿若作为主播,其每月直播有效天数需达到25天,每日有效直播时长达5小时。公司方则承诺支付总额为3万元的“对赌金”,分两期支付。

签约后,公司于次日支付了第一笔签约金1.5万元。阿若自2023年12月21日开始在平台进行直播,然而,其直播活动仅持续了7天,总时长27.08小时后便戛然而止,再无后续直播记录。在此期间,其直播总时长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每日5小时”标准。

公司认为,阿若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遂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阿若返还已支付的签约金1.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后变更为1.5万元)及承担本案律师费3600元。

焦点:违约孰是孰非违约金是否过高

庭审中,双方围绕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首先,究竟是谁违约在先?阿若辩称,根据《补充协议》,公司应在其开播且依约履行7天后支付第二笔签约金1.5万元,但公司方未予支付,属于违约在先,应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其次,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阿若方指出,《演艺经纪合同》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几乎全是约束主播的义务条款,缺乏对公司运营、扶持等义务的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同时,合同中约定的50万元违约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属无效。

再次,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阿若方强调,阿若年仅21岁,刚步入社会,粉丝量极少,无法为公司创造收益。而公司除支付1.5万元签约金外,并未对其有额外的投入(如投流、拍摄、提供设备等),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远超其实际损失及阿若的直播收入,有违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酌情调整或免除。

对此,公司坚持认为,阿若直播时长未达标准,不符合支付第二笔签约金的条件,公司拒付尾款合理合法。阿若擅自停播,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结果:主播构成根本违约违约金依公平原则酌减

法院经审理后,日前,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关于合同效力与违约认定。法院认为,案涉《演艺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阿若在直播7天后,在未与公司达成休假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停播,且以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法院支持了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关于签约金返还。法院判决阿若应返还某某公司已支付的签约金1.5万元。

关于违约金调整。案件的核心在于违约金的认定。法院采纳了阿若方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理由。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综合考虑公司的成本投入、提供的服务内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直播收益情况及浮动特点等因素,并兼顾公平和诚信原则,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予以调整。最终,法院酌定阿若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4500元,这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也低于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关于律师费承担。因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此支出的律师费,法院对公司主张的3600元律师费予以支持。

此外,对于阿若提出的“实际仅收到9540元签约金”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未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阿若退还签约金1.5万元,支付违约金4500元及律师费3600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的判决,清晰地表明了司法实践在处理网络经纪合同纠纷时的价值取向:既严格保护合同效力,认定违约行为需承担责任,同时也积极运用司法裁量权,对过高违约金进行干预,以平衡签约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个人主播给予公平保护,引导新兴业态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