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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子无意中翻到丈夫与自己闺蜜的暧昧聊天记录,从“亲爱的”“爱妃”到频繁转账

浙江,女子无意中翻到丈夫与自己闺蜜的暧昧聊天记录,从“亲爱的”“爱妃”到频繁转账,甚至还在外地租房同居。丈夫辩称“只是三个月的错误”,可当女子走访调查,邻居一句话让她崩溃:“他们已经在一起十年了。”女子绝望之下,决定起诉离婚。 徐女士和高先生结婚多年,婚后有个女儿,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她留守家中经营小店。多年来,两人聚少离多,感情虽淡却一直维持着平稳。直到2023年春节前夕,一次无意间的翻看,彻底撕开了婚姻的遮羞布。 那天,徐女士在帮丈夫整理手机相册时,看到微信弹出消息——署名竟是自己认识二十年的闺蜜。出于好奇,她点开对话框,整个人都僵住了。 聊天记录中,丈夫对闺蜜称呼亲昵:“爱妃,早点睡”、“想你了,等我下班就去”,每一句都带着暧昧的气息。而闺蜜也回应得自然亲密:“菜买好了,晚上别忘了带钥匙。”那样的语气,不是普通朋友,更像是久处的夫妻。 徐女士的手开始发抖,她往下翻,发现丈夫不仅频繁转账红包,还和闺蜜视频、语音不断。面对质问,高先生一开始轻描淡写:“我们就是普通朋友,聊着开心。”可当徐女士拿出转账截图时,他沉默了几秒,最终承认——确实和闺蜜有过“感情”。 “一个人在外太孤单,她刚好在那边打工,就……走得近了。”他低着头说,“但只有三个月,我已经断了。” 徐女士心如刀割,但念及女儿,还希望丈夫悔改。她冷静下来,私下找到闺蜜,假装若无其事地说想去她那打工。谁知闺蜜笑着说:“来啊,正好一起。”那份从容的态度,让徐女士再也忍不住,把聊天截图发了过去。 闺蜜沉默良久后回复:“是我不对,是他追的我,我会断。”徐女士这才稍微松口气,觉得也许事情能就此结束。 可不到一周,闺蜜再次打来电话,说高先生又来了,还带了吃的。徐女士愕然——那些食物正是她前一晚为丈夫准备的。 她彻底崩溃。第二次对质时,高先生依旧编着理由:“只是去拿她的东西,没别的。”但当徐女士追问细节,他连日期都对不上。最终,在亲友劝说下,他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与闺蜜联系,再犯“净身出户”。 协议上写着:房子、车子归妻子所有,23万元外债由他独自偿还。徐女士看着那份纸,心里却只剩荒凉。她知道,信任已经死了。 为了弄清真相,她决定亲自去丈夫工作的地方。她租下附近旅馆,足足待了19天。期间,她看到丈夫的微信记录里,早在2015年、2016年,就有“帮你取快递”“房子续租”的对话;而邻居更直接:“他们早就在一起十年了。” 面对铁证,高先生索性摊牌:“是十年,我承认,但没感情,她做饭,我付房租。”这番冷漠的辩解,让徐女士感到比背叛更深的侮辱。她痛苦地计算出,这十年间丈夫给闺蜜的转账、房租、生活费加起来超过5万元,便要求闺蜜返还。闺蜜为息事宁人,将钱如数退回。 然而,高先生得知后再次愤怒:“你怎么能一次要那么多!她又不是骗子!”甚至提出要分期还,替闺蜜辩解。徐女士彻底明白,这段婚姻已经无法修复。她决定起诉离婚。 从法律角度来看,高先生与妻子闺蜜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属于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不是名义契约,而是法律责任。 法院在认定类似案件时,通常从行为持续时间、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经济往来、社会认知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徐女士能提供充分证据——如邻居证言、转账记录、同居租房合同等,高先生与闺蜜可能被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从而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十年的同居行为,若属实,不仅是道德问题,更可能触碰刑法红线。 此外,关于财产和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徐女士作为无过错方,不仅可要求离婚,还可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中优先照顾。 而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闺蜜的钱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1064条规定,未经配偶同意赠与第三人的财产,应视为无效。徐女士要求返还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闺蜜的退还行为也是依法纠正。 高先生将“孤单”当作出轨的理由,却忘了,忠诚本就是抵抗孤独的力量。即便情感裂痕已生,也应通过沟通或分开解决,而不是背叛和欺骗。 徐女士如今正准备起诉离婚,并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损害赔偿。她说:“我不想报复,我只是想结束。”那一刻,她不再是受害者,而是重新拾起尊严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