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抄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市生态环境局预防和打击环境违法企业恶意注销、变更信息、逃避环境行政处罚的行为。
2.依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或产品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规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予以查处。
3.负责检查石油炼化、成品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加油站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成品油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加油站(点)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车用尿素、润滑油添加剂和其他添加剂,以及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加强对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监管。
4.严格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对获得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实施监管。
5.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督检查。
6.对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油品、有机溶剂、生物质燃料及环保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7.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锅炉准入,在办理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登记审批时提前咨询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依法查处擅自启用已注销、报废、停用锅炉和使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锅炉的行为。
8.负责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检验机构开展证后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9.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行为并建立台账,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餐饮外卖行业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10.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11.督促餐饮单位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合同,并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