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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烟草局夜查民宅败诉,烟草局撤销立案,并追责问责。 湖北随州,郭女士开的超

女子起诉烟草局夜查民宅败诉,烟草局撤销立案,并追责问责。 湖北随州,郭女士开的超市里来了3名烟草执法人,说她有违法进货的嫌疑,可他们在超市啥也没搜出来,就提出去她家里搜,女子一口拒绝,执法人直接报警,并和警方一起去女子家里搜。 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孩子也吓得嗷嗷大哭,女子觉得执法人已经超出正常检查限度,于是她申请行政复议,并把执法人和警方告上法院,希望法院确认两方对她的私人住宅进行搜查属违法行为,法院这样判了。 年近六旬的郭女士和丈夫共同经营着一家超市,办理了正规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1月10日晚上,郭女士正准备结束一天的工作,超市里忽然开了3名自称是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 他们说接到群众举报,超市存在违法进货卷烟的行为,需要立即对超市内部进行检查。 3名工作人员在查看店里的证件后,对超市进行了仔细查看,但并未发现任何违规卷烟。 然而,检查并未就此结束,执法人员随后提出,要去郭女士家里继续检查。 郭女士当场拒绝,她认为,自己的家与超市相距十多分钟路程,并非经营场所的延伸,属于纯粹的生活空间,不应当被纳入检查范围。 在郭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后,执法人员选择了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核验了烟草执法人员的证件,随后一同前往郭女士的私人住宅。 在郭女士的丈夫敲门后,一行人进入房屋内,开始对各个房间逐一查看。 过程中,执法人员不仅翻动了衣柜内的衣物,导致衣物凌乱,还当着郭女士家中未成年人的面检查。 郭女士十分不满,认为执法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不仅侵犯了她的住宅安宁,也对家庭成员造成了心理影响。 郭女士说,家里存放的卷烟,均来自正规进货渠道,只因快过年了、备货较多,为安全起见,才暂时存放在家中,并不存在违法情形。 此外,她还指出,执法人员在查获卷烟后,未按规定当场清点、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 事件发生后,郭女士与丈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他们将烟草执法人员,及参与行动的民警一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对方进入其住宅进行检查的行为违法。 然而,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久,烟草专卖局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向郭女士送达了《撤销立案通知书》,终止了相关行政处理程序。 撤案理由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未对涉案卷烟进行依法封存,导致关键物证证明力不足,上级部门因此责令撤案。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执法人员的行为属于检查还是搜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烟草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在超市检查时,已依法出示证件,程序合法。 在进入郭女士住宅时,有民警陪同,且系经其丈夫王先生同意后进入,未使用强制手段,执法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为证。 而且,执法人员确实在郭女士家中发现了部分卷烟,其标识与本地烟草专卖喷码不符,另有部分卷烟喷码存在人为刮损痕迹。 尽管烟草局最终因程序问题撤案,但法院认为,郭女士家中存放违规卷烟的事实清楚。 执法人员的行为属于依法检查,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因此一审驳回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郭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起上诉,并申请执法人员及民警出庭作出说明。 二审法院认为,相关人员在初审阶段,已提交执法记录并作出说明,证据充分,故未批准其申请。 经审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执法行为为检查而非搜查,且未发现不文明执法或财物损毁情形,程序上亦无明显违法之处。 但郭女士不服,仍坚持通过行政复议,及其他投诉渠道继续维权。 然而,因其经营的超市在2020年及2021年,曾两次因违法进货卷烟被行政处罚,加上本次在其住宅内查获的违规卷烟事实明确,行政复议申请未获支持。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执法人员对超市的检查符合法律规定,但延伸至私人住宅需符合法定条件。 法院认为郭女士家中存放违规卷烟,且执法人员经家属同意进入,属于“检查”而非“搜查”,因此不违法。 执法人员可检查经营场所,但进家门搜查需特别授权。本案中因家中发现违规卷烟,法院认为检查合理,但普通人遇到类似情况仍应要求出示搜查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若执法人员以刑事侦查名义进入住宅,需遵循此条款。 但本案中执法人员为烟草专卖局行政人员,法院认定为行政检查,无需搜查证。 但住宅作为公民最私密的生活空间,其“存放地”属性需经严格审查。烟草局在未取得住宅权属证明、未核实存储时间及用途的情况下,仅凭卷烟数量推断“仓储功能”,实质上扩大了执法权限范围,违背了“最小侵害”的行政法原则。 对此你怎么看?

评论列表

诺诺的爷爷
诺诺的爷爷 5
2025-10-29 20:48
吵什么?谁嘴大不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