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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孤寡老人宣先生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66万后离世,贷款逾期无人偿还,银行发

上海,孤寡老人宣先生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66万后离世,贷款逾期无人偿还,银行发现其无继承人,66万贷款成坏账,银行先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指定民政局后,银行又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清偿贷款,这事会怎么判? 宣先生一辈子没结婚,也没孩子,在上海独自生活。 年纪大了,身体不好,钱也花得差不多了,为了能安享晚年,他把自己住的房子拿去抵押,跟银行贷了66万。 钱拿到手没几个月,宣先生就感觉身体越来越差,没过多长时间,老人就撒手人寰,留下那笔没还完的贷款。 银行这边,贷款逾期了,却找不到人还钱。 一调查,发现宣先生根本没有法定继承人,这66万贷款,眼看着就要成坏账,银行心里急得不行。 银行没办法,先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经过审理,指定了宣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来管理遗产。 银行觉得,有了遗产管理人,这事就有盼头了。 民政局接到这个活,也挺头疼,毕竟这不是个小数目。 银行可不管这些,它觉得,既然你是遗产管理人,那你就得负责把贷款给还了。 可等了一段时间,银行发现民政局并没有主动处理这笔贷款的事,银行一合计,干脆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把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民政局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帮宣先生把剩余的贷款给还了。 银行拿出了抵押合同,说这合同合法有效,自己有权主张权利。 还说,就算宣先生没有继承人,抵押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房子得用来还贷款。 民政局这边,也觉得挺委屈的,说自己只是管理遗产,又不是继承人,这钱不该自己还。 法院审理发现,宣先生和银行签的抵押合同,那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按照合同办事,银行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而且,就算宣先生没有继承人,银行的抵押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房子得用来清偿贷款,不能因为没人继承遗产,就把银行的权益给剥夺了。 这事,该怎么以法律的角度分析呢? 原告与宣先生签订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全额放贷义务,宣先生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所以债权人银行可依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面对僵局,银行先提出申请,请求为宣老先生指定遗产管理人。经审理查明,宣老先生确无继承人,遂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指定宣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在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银行随即对其提起诉讼,要求民政局在管理宣老先生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清偿责任。 民政局辩称,其职责在于在遗产范围内配合进行房产拍卖以清偿债务,若遗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超出部分无需承担,诉讼费亦然。 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民政局作为宣老的遗产管理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民政局在管理宣老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按约定主张逾期利息。 如被告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宣老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被告继续管理,不足部分由被告在管理的宣老遗产范围内,继续清偿。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但抵押权不受影响。 宣先生用房子抵押贷66万,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不还银行可处置房产,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即使宣先生无继承人,也不影响合同效力,抵押权是物权,不因债务人死亡或无继承人消灭。 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用房子拍卖款优先受偿。 法律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只要内容合法,无需他人追认即有效。 经过一番调查和审理,最终要求民政局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帮宣先生偿还剩余的贷款。 要是民政局没有履行这个义务,银行就可以按照规定,处置宣先生抵押给银行的房产,用卖房的钱来还贷款。 信源:上海一孤老去世欠贷66万,银行追债却“找不到被告”?法院判了:民政局清偿 2025-10-29 10:06·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