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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一对夫妻打拼买下80平房子,登记在6岁女儿名下,不想两年后,丈夫突发脑

广东珠海,一对夫妻打拼买下80平房子,登记在6岁女儿名下,不想两年后,丈夫突发脑梗,开颅手术后丧失自理能力,夫妻离婚,女儿随母亲生活,父亲则留在这套房子里。十年后,女儿想出国留学继续深造,因资金问题要卖掉名下这套房,要求父亲搬离。多次沟通无果够,一纸诉状将父亲和姑姑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令人意外!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可小美和父亲这桩家务事,愣是闹到了法庭上。 小美想不通,房产证上明明是自己的名字,自己要卖房求学,可父亲和姑姑住在里面就是不搬走,多次协商无果,直接把亲爹和姑姑告了。 这事儿听着就让人揪心,到底是闺女不近人情,还是老爹不讲道理? 这事还得从2008年说起,那时小美才6岁,她爸妈没日没夜打拼,好不容易攒够钱买了套80平的房,特意把产权登在女儿名下。 那会儿一家子日子过得蜜里调油,满心满眼都是疼女儿,对未来充满希望,规划将来时,眼睛里都闪着光。 谁能料到,当年特意给孩子留的“定心丸”,过了十多年,竟变成了割碎亲情的导火索。 变故发生在2010年,小美父亲突然得了脑梗,做了开颅手术。 北京、广州的大医院跑了个遍,最后还是落了个二级伤残,左边胳膊腿全动不了,吃饭穿衣都得靠人伺候。 家里的顶梁柱倒了,日子一下就暗了,照顾病人、花钱如流水,慢慢磨没了夫妻间的情分,2013年俩人就离了婚。 小美跟着妈妈搬去了另一套房子,父亲则留在了这套小美名下的房里,打这儿起,父女俩见面的次数,比过年走亲戚还少。 一晃到现在,小美出息了,出国留学念到本科,想接着深造,可学费生活费贵得能压垮人。 这时候她才想起,父亲住的那套房子,房产证上可是自己的名儿。 小美也是实在没办法,想着先把房子卖了,等完成学业再说,眼下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再说我是房主我做主,继续深造也是正经事,父亲能支持她的决定。 小美的母亲找到前夫,把女儿要卖房求学的想法告诉他,可前夫坚决不同意。 这房是自己当年的血汗钱买的,虽然房产证上写得女儿的名字,但本来是给爷爷奶奶准备的! 现在自己生活不能自理,啥活儿干不了,也没收入,搬出就得睡大街。 还念叨着都说养儿防老,女儿不能光顾着自己读书,不管老爹的死活。 小美的姑姑更觉得委屈,自己撇家舍业从老家过来,就是心疼弟弟没人照顾,偶尔住这儿方便搭把手,根本没有赖在这不走的意思。 好心好意来帮忙照顾人,不是来抢房的!一片好心没有好报,现在倒成被告令人心寒。 小美拿着房产证,讲合法权益,觉得自己没有错,父亲坐着轮椅,求有个落脚之处,说女儿没良 心。 老话说“百善孝为先”,可这会儿在冰冷的法律条文面前,好像也没那么硬气了。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 小美认为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父亲和姑姑返还房屋。 为了求学深造,把房子卖了凑学费,着无可厚非。她作为所有权人对财产有绝对支配权。 《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父亲认为小美作为女儿,有赡养自己的义务,他不想拖女儿后腿,只求有了栖身之地。 他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这套房子虽登记在小美名下,但自己当年出资购买,如今若被赶出房子将无家可归。 法院在判决时也会考虑到小美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不能仅因她是房屋所有权人,就不顾父亲的生存需求。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认为小美仅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诉请父亲腾房,不符合公序良俗,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 这房子本是父母给孩子的爱与保障,最后却成了撕裂亲情的导火索,实在让人唏嘘。 小美拿着房产证,为了求学要卖房,法理上好像站得住脚,可她忘了父亲早已是二级伤残,没劳动能力、没收入,这房子是他唯一的栖身之处。 养儿防老不是句空话,当亲情和个人诉求撞上时,多想想父亲的难处,或许就不会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父亲的坚持也让人理解,他不是不讲理,只是怕没了房子就真的无家可归。 而被牵连的姑姑更冤,一片好心来照顾人,反倒成了被告,换谁都会心寒。 法院驳回小美的请求,算是给这场纠纷一个理性的结局。 它提醒我们,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还得连着人情世故、公序良俗。 房子没了能再挣,可父女间的情分要是断了,再想补就难了。 希望这事儿过后,父女俩能好好沟通,别让房子真的隔开了最亲的人。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留言!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评论列表

无名之辈
无名之辈 12
2025-10-31 08:08
狼心狗肺极端利己,适合润去国外找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