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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陈某在山上非法采挖了8株野生兰草并出售,获利75元。这些兰草经鉴定为二

河南,男子陈某在山上非法采挖了8株野生兰草并出售,获利75元。这些兰草经鉴定为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蕙兰。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一审判决,陈某因犯危害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极目新闻、红星新闻、深圳新闻网) 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陈某,是栾川县的一个农民,小学没毕业,只能打零工,讨生活。 2024年4月14日,他明知野生兰草是保护植物,自己也没有采集证,还跑到林坡上挖了8株,分别卖给了周某6株、李某2株,赚了75元。 4月21日,民警在周某、李某直播的宾馆房间内,又发现了51株还没卖出去的兰草,顺藤摸瓜,就查到了陈某身上。 民警给陈某打电话,让他来一趟,陈某接到电话,心里也知道民警找他什么事,也乖乖地来了。 来到后,陈某也没藏着掖着,把自己干的事全交代了,还主动把那75块钱的违法所得退了。 审理认为,陈某这事确实不对,犯了危害重点保护植物罪。 不过,念在他自首,认罪认罚,还退了钱,态度还算诚恳,最终,就判了他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8个月,还罚了他1000块钱。 那75块钱违法所得,也被追缴上缴了,这事也算有了个结果。 可话说回来,陈某这事,虽然判了缓刑,但毕竟也是犯了法,对重点保护植物造成了危害。 有人认为,陈某明知故犯,虽退赃认罪,但非法采挖并出售二级保护植物的行为,是否应视为情节严重?若以破坏生态资源罪追加起诉,其缓刑判决,能否作为量刑过轻的上诉依据呢? 陈某非法采挖8株野生蕙兰,并获利75元,最终被判缓刑加罚金,看似判的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陈某明知蕙兰是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自己没有采集证还去挖,这已经踩了法律的红线。 《刑法》第344条规定,危害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核心是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重点保护植物。 陈某跑到山上挖蕙兰,本质上是非法采伐行为,卖给周某和李某,又构成了非法出售,两个动作都针对受保护的野生植物,触犯了这条法律。 有人质疑就挖8株、赚75块,算情节严重吗? 判断情节是否严重,不能只看数量和金额。蕙兰是二级保护植物,本身野生种群就稀少,非法采挖会直接破坏生态平衡,它对生长环境要求高,人为挖掘可能导致原生地植被破坏、种子无法自然繁殖。 法律上,虽没明确几株算严重,但非法采挖重点保护植物,只要达到一定数量,或者针对濒危物种,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陈某挖的蕙兰属于野生种群,他又是明知故犯,这种行为对生态资源的破坏性不可忽视。 有人提议以破坏生态资源罪追加起诉,目前《刑法》中并没有独立的破坏生态资源罪,对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主要通过危害重点保护植物罪来实现。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他还认罪认罚并退赃,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理条件。 所以,综合这些情况,最终判处他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量刑合理,并非过轻。 缓刑本身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陈某需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若再违法就会被收监,1000元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也体现了经济惩罚。 主要信源:男子非法采挖8株野生兰草出售获利75元,被判刑并罚1000元 2025-10-31 07:01·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