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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社:"闵熙珍出现了104次"... 绊住NewJeans的名字】海外新鲜事热

【D社:"闵熙珍出现了104次"... 绊住NewJeans的名字】海外新鲜事热点现场

→ NewJeans的主张是闵熙珍事先策划的结果。

→ 闵熙珍并非专属合约的关键人物。

→ 闵熙珍的行为并非为了保护NewJeans。

→ 闵熙珍曾意图带着NewJeans独立。

→ 闵熙珍重构了Hanni的"无视吧"情境。

闵熙珍的名字被不断提及。专属合约的债务不履行问题是闵熙珍,舆论战的起点是闵熙珍,"无视吧"的误会也是闵熙珍。闵熙珍的名字总共被提及了104次。

NewJeans的逃脱计划、尝试、失败。这场持续了一年的斗争的"关键人物"正是闵熙珍。上月30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41部(部长法官郑会一)支持了ADOR。这实际上是NewJeans的完败。

NewJeans以▲因闵熙珍罢免导致经纪管理空缺 ▲'ILLIT'损害了NewJeans的独特性 ▲练习生视频泄露应对不力 ▲贬低NewJeans的成就 ▲唱片被挤压等为由要求解除合约。

法院没有采纳NewJeans提出的10多项主张。《Dispatch》确认了判决书。现回顾其主要判断:

1.本案专属合约中,并未在任何地方规定必须由闵熙珍为NewJeans履行经纪业务。

2.ADOR全体员工只为NewJeans工作。NewJeans获得了仅供自己使用的专属粉丝应用(Phoning)、高价宿舍、专属编舞练习室、造型室等。从出道前获得出演防弹少年团音乐视频的机会等来看,ADOR为NewJeans的经纪管理付出了相当多的努力。

3.NewJeans主张HYBE在2024年4月左右,即新专辑发行等重要时期,对闵熙珍进行了报复性审计,但选定该时间点开始舆论战的是闵熙珍。

4.在此期间,闵熙珍虽然是ADOR的代表董事,但NewJeans质疑的是除闵熙珍之外的ADOR及HYBE的行为。

5.闵熙珍意图将包含NewJeans在内的ADOR从HYBE独立出来,并事先准备了舆论战、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诉讼等。

6.在此过程中,她计划利用NewJeans的父母,营造HYBE不公平对待NewJeans的舆论。

7.另一方面,她也曾寻找有意收购ADOR的投资者。闵熙珍的这些行为不能视为是为了保护NewJeans免受专属合约义务不履行的影响。(在闵熙珍与高管L某等人的对话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其目的是为了保护NewJeans)

8.NewJeans关于"ADOR义务不履行"的主张,是闵熙珍为形成对HYBE负面舆论及提起诉讼等寻找必要要素而事先运作的结果。

9.这似乎是意图使ADOR从HYBE独立,或者闵熙珍本人想带着NewJeans从ADOR及HYBE独立出去。

10.Hanni似乎未能准确听清或未能准确记住ILLIT经纪人的发言。NewJeans作为霸凌依据所主张的"无视吧"这一表述,最初是由闵熙珍使用的。

11.难以排除Hanni在与闵熙珍对话后,对当时情况的记忆和表达被扭曲的可能性。(特别是Hanni的韩语似乎并不熟练)

12.闵熙珍就Hanni也未能准确表达的当时情况,重构了当时的情境,使其带有Hanni遭受了直接且攻击性行为的意味。

13.即便无法认定存在唱片挤压行为,闵熙珍也仅仅是将此作为对外攻击HYBE的手段。她对(即使存在问题)纠正后能消除NewJeans相对于竞争偶像团体的低估现象一事,始终未表现出任何关切。

14.就经纪合约而言,(特别是像NewJeans这样处于出道前阶段的情况)通常是在该艺人成功与否不确定的状态下进行巨额投资,只有取得成功才能收回投资成果。然而,如果该艺人依据专属合约获得如此全力的支持,积累了知名度和粉丝群后,却要对属于经纪公司权限和领域的人事、内容制作等行使决定权,且当其决定未被接受时,就否定专属合约的效力,那么这就等于承认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轻易摆脱专属合约。因此,不能以该艺人的上述无理要求未被接受为由,认为这是强迫该艺人进行违背其自由意愿的专属活动,从而过度侵犯其人格权。

15.本案专属合约仍然有效。ADOR根据本案专属合约,处于作为NewJeans经纪公司的地位。

NewJeans对判决不服。表明了无法返回ADOR的立场。他们表示:"在信任关系完全破裂的情况下,返回ADOR继续进行正常的演艺活动是不可能的","计划立即上诉"。

另一方面,ADOR则表示:"恳切希望今天的结果能成为艺人们冷静回顾此事的一个契机","(为NewJeans)正规专辑发行等活动所做的准备已经完成,我们正在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