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男子订婚,答应支付女方36万彩礼,但快到约定的时间,却未把彩礼全部送到,女方催促,男子回家与父母就此事争执后,赌气跑出家门,而后给女友发信息说不想活了。女友劝他冷静,不要做傻事,可男子还是轻生溺水而亡。男子父母认为是女方及其父母逼的太紧,儿子承受不住,走了绝路,存在过错,将他们告上法庭,索赔20万,法院这样判的! 陈某家境普通,父母是老实本分种地人,自己也是平凡无奇的青年,所以婚姻大事一直没着落。 看着同龄的伙伴都成婚生子,有的孩子都打酱油了,自己还光杆司令一人,他心里着急,父母更着急! 3个月前,媒人上门提亲,全家人都乐坏了。 女方是邻村的武某,两人见面后,彼此印象不错,聊了一段时间后,倒也情投意合,双方家长一拍即合,很快敲定了婚事。 女方提出36万彩礼,对于陈某的家庭,肯定是个天文数字,可对这门难得的婚事,他们又不想错过,陈家还是咬着牙答应下来。 陈某父母靠着几亩田地和打零工攒下的积蓄,再加上向亲戚朋友借来的钱,才勉强凑够了大部分彩礼。 可临近约定日期,陈家人该借的都借了一个遍,最后36万彩礼钱还是差一点凑不够。 陈某急得满嘴起泡,看着愁白了头的父母,再想想即将到手的婚事,他夹在中间左右为难。 武某那边也开始着急了,眼看着约定的日子越来越近,彩礼却迟迟没有动静,身边的亲戚朋友时不时问起,让她心里很不是滋味。 但订婚时说好了的,给陈家筹钱的时间,总不能半路变卦。 于是,武某打电话催促陈某,让他说话算数,到约定送彩礼的日子要送钱来,失约就不好看了! 陈某对武某说会想办法,不会失约,便默默挂断电话。 陈某回到家后,又和父母就彩礼的事讨论起来,父母说在想办法。 想办法想办法,都快到约定日期了,再没办法,这桩婚事就保不住了,陈某很激动,情绪有些失控。 陈父知道儿子着急,可看他这态度也很伤心:你这是逼父母、埋怨父母吗?我们全部家当都拿出来了,难不成让我们砸锅卖铁?老两口老泪纵横! 我、我不是那个意思!你们不理解我!陈某说着摔门而出。 他情绪低落,在冷飕飕的河边游荡,他思绪万千,越发觉得自己无能,对不起年迈父母,让他们为自己操心,也对不起女友,对自己钟情却拿不出彩礼! 陈某越想越消沉,于是给武某发了一条信息,说自己跟家里彻底闹翻了,现在一个人在外面,活着真没意思,或许死了就解脱了。 武某看到消息后吓得心都揪了起来,赶紧拨通陈某的电话。电话接通后,传来的是陈某压抑的哭声:对不起,彩礼凑不齐,婚也结不成了,父母也不理解,我活着还有什么用? 武某吓出一身冷汗,耐心地劝说他,钱的事可以再商量,千万别胡思乱想,做傻事!所有的困难都能解决的! 武某劝了好久,陈某情绪似乎稍微平复了一些,说自己会再想想,然后就挂了电话。 武某还是不放心,又给陈某发了好几条微信,让他有什么事随时联系自己,还表示会跟父亲商量彩礼的事,让他别担心。 可她万万没想到,这竟是她和陈某最后的沟通。 第二天一早,武某就接到了警方的电话,告知她陈某在附近的河边溺水身亡,遗体已经找到。 这个消息像晴天霹雳,让武某瞬间瘫坐在地上,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流。她怎么也不敢相信,那个前一天还在电话里跟自己哭诉的人,就这样永远地离开了。 而陈某的父母,在经历了丧子之痛后,将所有的怨恨都指向了武家。他们认为,若不是武某一次次催促彩礼,儿子也不会压力过大,更不会走上绝路。 悲痛之下,陈某父母将武某及其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20万元。 武某和父亲更是觉得委屈,武某说当时只是想问问彩礼的事,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我也尽力劝阻他了,可结果还是这样。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6万元彩礼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武某在约定时间后催促给付,属于对自身合法期待利益的合理主张,未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手段,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 武某在得知陈某与家人争执并流露自杀想法后,已及时进行安抚劝阻,并联系陈某亲友,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与救助义务,不存在故意刺激或放任危险发生的过错。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其行为是自主意志选择的结果,属于直接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武某及其父母的催促行为未达到足以逼迫他人轻生的程度,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武某虽无责任,但她自愿补偿2万元,为安慰陈某父母,也表示人道主义关怀和自身心灵慰籍! 10月15日,法院判决:武某补偿陈某父母2万元。 您觉得陈某的死,女方有责任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