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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子打了丈夫婚外交往的对象两下,被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八年后,该

河南,女子打了丈夫婚外交往的对象两下,被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八年后,该女子又因当时的那件事,以侮辱罪被刑拘。本该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却出现了再次追责的情况,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在2016年,崔某认识了一位离异女子,对方那叫一个风情万种,把崔某迷得不知所措,最后发生了关系。 事后,崔某也很后悔,他并没有想过和妻子离婚,也没有想过和该女子结婚。 但是崔某的工作单位挺好的,工资待遇也不错,这位女子就纠缠着不放,硬要和他在一起。 最后,她还以自己怀孕了,闹到了崔某的单位,最后,经过调解,崔某赔偿了该女子9万。 本以为这个事情就结束了,可是,在2017年6月3日,该女子又找到崔某的妻子杨女士,两人一见面,分外眼红,又争论了起来。 这时,崔某的两个妹妹也赶来支援杨女士,因为在她们心目当中,特别恨该女子破坏自己哥哥的家庭,她们是百分之一百站在杨女士这一边。 结果两位妹妹动作过大,把该女子下身的衣服都给扯掉了,当时杨女士也非常生气,“我不找你,你居然又来找事,谁遇到了不发泄一下呢?”因此就上去在该女子的脸上打了两下。 就因为这两下,杨女士被拘留了15天,还被罚款了500元。 而崔某的大妹妹也被判了十个月有期徒刑,小妹妹被判管制两年。 这让崔某痛不欲生,当初自己的错误,却要让自己的妻子和妹妹来买单。 可该女子这还没有完,觉得她们三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扯掉了自己的衣服,是极其侮辱人的行为, 因此,要求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她们的刑事责任,不过后来都被取保候审了。 现在姑嫂三人想想都后怕,怎么遇到了这样的人?对方是上门来挑衅她们的,居然最后受罚的还是自己,这谁能想得通啊? 三人觉得,只怪当时大家的情绪太激动,不小心把衣服给扯掉了,还扇了两下。 不过谁遇到这样的事情,不发泄一番呢?自己哥哥好端端的一家人,被她扰乱成这样,崔某工作单位那么好,被她这么一扰乱,影响前途,怎么想都觉得当时做的没有错。 大家以为这件事终于翻篇了,可是到2025年9月28日,杨女士又因侮辱罪被刑拘,在2025年10月25日,正式下达逮捕令。 她们怎么也想不通,当时在该女子脸上打了两下,妹妹不小心把下身的衣服扯掉了,该判刑的判刑了,该拘留的拘留,该罚款的罚款,怎么这个事情就没完没了呢?怎么时隔八年还要被刑拘? 网友们也看不懂呀! 之前姑嫂都被处罚了,虽然在同年10月,该女子不服气,觉得判罚太轻,才又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拘了她们,不过都取保候审了,本应该了结了呀。 怎么这时隔八年又来一招? 法律人士也表示,“一事不再罚”,之前已经处罚过了,就不应该再处罚,此次适用的条款显然是有错误的。 不过直到现在,相关部门还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明。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争议 该原则禁止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给予同类处罚,但不排除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若违法行为已达刑事标准,可在行政处罚后追究刑责。 但本案中,杨女士2017年打耳光的行为已被行政拘留,崔某的大妹妹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小妹妹被判处管制两年,二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人的行为均已接受过完整的法律评价。 2025年时隔8年,再以同一行为对杨女士及崔某妹妹重启“侮辱罪”追责,违背核心逻辑:同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发生变化,重复追责既突破了“禁止双重危险”的司法精神,也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 二、罪名定性的界限与合理性 本案中崔某妹妹的行为曾涉及“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二者差异显著:前者侵犯性自主权,需具备性意味的强制行为;后者侵犯人格尊严,表现为公然贬低他人名誉。 妹妹撕扯对方下身衣物的行为,虽具有公然侮辱属性,但已在2017年以“侮辱罪”作出刑事判决(大妹有期徒刑十个月、小妹管制两年),且无证据显示该行为具有性侵犯意图,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如今再以同一行为重复追究“侮辱罪”,不仅定性无新意,且未达到“新情节、新危害”的重启追责标准,缺乏实质依据。 三、处罚时效与程序正义的双重考量 侮辱罪的追诉时效通常为5年,崔某妹妹的行为已被定罪且过追诉时效,杨女士的行为同样时隔8年,均未出现新证据或法定事由,此时重启追责违背追诉时效制度“稳定社会关系、避免无限期追责”的立法初衷。 法律人士指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处罚需遵循“一事不再罚”的程序约束,姑嫂三人的行为早已通过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崔某妹妹)全面评价,且处罚力度与行为危害性相匹配,不应重复启动刑事程序。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 素材来源于:新黄海2025年11月6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