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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一男子花4000元从董先生车行租辆奥迪A6,租期三天。车子开走后男子

河南驻马店,一男子花4000元从董先生车行租辆奥迪A6,租期三天。车子开走后男子失联,老板查定位发现车到外地且信号中断。就在老板着急时,男子打来电话,称把车抵押了,让老板拿6万元去赎,老板怀疑其早有预谋,赶紧报了警,结果很无奈................. 董先生干租车这行有些年头了,车行的活还算稳定,当天,一个操着天津口音的张某找上门来,说要在驻马店租三天奥迪A6。 张某当时也挺痛快,当场就交了4000元租金,把车钥匙拿上,就把车开走了,董先生一开始没多想,觉得这就是个正常租车的客户。 可到了第二天下午,董先生想着问问张某用车的情况,电话打过去,提示无法接通,他心里咯噔一下,又接着打了几次,还是打不通。 直至天亮都辗转难眠的董先生,最终也只能硬着头皮待到天亮,他就赶紧将车辆的定位系统给打开了,定位的信号居然都中断了,最后也只好显示的位置是在天津了。 这下董先生可急了,一辆车的损失可就不轻了,他刚要去报警,就接到了张某的电话。 电话那头,张某的声音听起来有点不自然,他说把车抵押出去了,让董先生拿6万块钱去赎车,董先生一听就火了,质问他没手续怎么抵押的车。 张某却耍起了无赖,说别管那么多,拿钱赎车就行,董先生怀疑张某从一开始就打着租车抵押的坏主意。 不料他一通报警电话,就将这件麻烦的事都联系了起来,看到两边的回复,他的心里就越是拔凉拔凉的,因为合同都在驻马店签的,现在车却停在天津,两边警方都有点推诿的意思,这事好像就成了个烫手的山芋似的,谁也都不愿意去负责了。 没办法,董先生只好找来了记者,希望通过媒体解决这事,记者联系上张某后,张某在电话里说,他就是把车暂时抵押周转一下,又不认识收车的人,车在哪他也不知道。 经多方打探董先生方才得知,张某早就有将车辆作为抵押的打算,但却被其他的车行都给拒绝了。 可当记者把这事问张某时,张某却不承认,一口咬定自己没那想法,现在车还在天津,董先生决定亲自去天津找警方。 有人认为,张某租车前就联系多家车行欲租后抵押,这种行为明显就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他这种行为到底算不算合同诈骗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张某在租车时,从一开始就没打算正常归还车辆,而是想着把车抵押出去换钱,这明显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范畴。 他通过与董先生签订租车合同,取得车辆的控制权,之后又将车辆非法抵押,骗取了董先生对车辆的所有权期待,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董先生作为车主,车辆被张某非法抵押,他有权要求张某及实际占有人还车并追责,那他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董先生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张某无权将车辆抵押,实际占有人也无权占有车辆。 董先生可以准备租车合同、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据,先联系警方,要求警方介入调查,追回车辆。 如果警方处理不力,他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和实际占有人返还车辆,并赔偿因车辆被抵押造成的损失。 张某与收车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呢?董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赎车费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张某与收车方签订抵押合同时,张某并非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其无权处分车辆,且该抵押行为损害了董先生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 所以,这份抵押合同通常是无效的,董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无需承担赎车费,他有权要求收车方返还车辆。 张某声称只是周转才抵押车,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说法能成立吗? 从张某的行为来看,他在租车前就联系多家车行欲租后抵押,说明他租车时就没打算正常归还,而是早有将车非法处置换钱的打算,这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这种说法不成立。 收车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车,是否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收车方在收车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比如没有核实张某对车辆的所有权情况,且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收车,就不构成善意取得,要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甚至可能因协助张某实施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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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范
小范 3
2025-11-10 11:39
A丨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