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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边界在哪?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含必要附属权益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李春段晨曦通讯员焦典范

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承包经营权不仅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法律明确保护的用益物权。然而,实践中常出现因附属设施被破坏而影响正常耕作的情形。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清晰诠释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范围的边界——它不仅包括耕地本身,也涵盖保障其正常使用的通行、排水等附属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农业生产秩序的维护。

赵某系某村第八村民小组村民,于1998年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该村5.27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持有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至2028年。在赵某承包地西侧与道路之间,有一条历史形成的40余米长排水沟,归该村第八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承担着排水与农机通行的双重功能。然而,2025年2月,王某未经许可,擅自将排水沟北段改造为莲菜塘,填平部分沟体、封堵出水口,导致赵某耕地排水不畅、农机无法进出,耕地塌陷、作物受灾。赵某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社旗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害行为,恢复耕地头及水沟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本案中,原告赵某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案涉5.27亩耕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生产。被告王某并非某村第八村民小组成员,未经允许擅自在某村第八村民小组所有的排水沟挖坑蓄水、填沟造田、占有使用坑塘、土地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赵某对案涉耕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妨碍了其排水、通行等附属权益,甚至可能引发土层坍塌,构成现实危险。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也明确,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据此,法院判决王某限期恢复排水沟原状,包括回填坑塘、疏通水道、恢复田埂高度等,以确保赵某耕作的正常进行。

此案的裁判不仅维护了个体农户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范围并非仅局限于承包地块本身,还涵盖保障权利正常行使所必需的附属权益,如相邻通行权、排水权等。即便行为人改造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本案中的排水沟),只要其行为实质上侵害了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正常耕作、排水、通行等合理权利,使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面临现实或潜在危险,就构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行为人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在此提醒农村土地权利人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是系统而全面的,在使用与改造土地时需遵守法律规定,任何破坏耕作条件、妨碍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只有尊重权利边界、依法合理用地,才能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乡村振兴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