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鹤壁,一女孩在游戏厅打工1个多月,被拖欠了3200元的工资。女孩向继父哭诉后,继父气得到游戏厅找老板讨说法,期间二人发生肢体冲突。男子先用麦克风支架砸伤了老板的头部,随后老板持刀挥刺反击,在二人争斗期间,继父抢过老板的刀捅向老板致其死亡。一审法院认定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无期。男子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为,于是提起上诉。二审判了! 高某待继女的好街坊四邻都看在眼里,当年他和妻子结婚时,姑娘才刚上小学,高某从没把“继”字挂在嘴边,书包亲自挑耐摔的,冬天的羽绒服总提前比着尺码买大一号,就怕孩子冻着。 转眼姑娘长成了大姑娘,想着假期去游戏厅打份零工,既能赚点零花钱,也能给家里减轻点负担,可一个多月起早贪黑干下来,3200元工资却迟迟没见踪影。 那天姑娘攥着空钱包回家,把委屈一股脑倒给高某,高某看着孩子憋得通红的脸,又心疼又上火,安抚好继女,高某揣着一肚子火气直奔游戏厅。 可到了地方才发现,店里空荡荡的连个人影都没有,他正站在柜台前犯嘀咕,楼梯口传来一阵急促的脚步声,上来的是个中年男人唐某,是一楼饭店的老板。 说起来也巧,这处商铺本是唐某女儿租的,二层转租给了游戏厅老板,一层则由唐某开了家家常菜馆,唐某在楼下听见楼上动静不小,怕影响自家客人吃饭,赶紧上来看看,没成想这一上楼就和满肚子火的高某撞了个正着。 高某见唐某过来,误以为是游戏厅的负责人,张嘴就问:“欠孩子的工资什么时候给?”唐某一头雾水,解释自己是楼下开饭店的,可高某正在气头上,根本听不进去,两人三言两语就吵了起来。 争执没两句,高某火头一上来,眼瞅着电脑旁立着个麦克风支架,伸手就抄了起来,朝着唐某的头就砸了过去,“咚”的一声,唐某额头瞬间渗出血来,他捂着伤口往楼下跑,一边跑一边回头喊:“你有种别跑!” 高某哪肯罢休,迈开腿就追了上去,到了一二楼的楼梯转角,唐某瞥见墙角靠着一把切菜用的刀,情急之下一把抓过刀,朝着高某就挥了过去。 万幸的是高某反应快,往旁边一躲刀没砍着人,可接下来的场面彻底失控了,高某往前一冲,一把夺过唐某手里的刀,反手就往唐某的胸口、肚子上连捅了好几刀。 唐某疼得直咧嘴,捂着伤口跌跌撞撞跑到一楼饭店大厅,顺手抄起旁边一把木椅想反抗,却被高某一把挡开,随后“扑通”一声直直倒在了地上。 直到这时高某才猛地回过神来,看着倒在地上的唐某,他赶紧喊饭店员工:“快打110!再打120!”自己则攥着刀跑到店外,把刀扔在路边草丛里,蹲在门口等着民警过来。 唐某被送进医院时,医生查出肝脏已经破裂,体内大面积出血,抢救了整整三个小时,最终还是没能救回来。 而另一边真正的游戏厅老板听说出了人命,吓得连夜通过微信把3200元欠薪转给了高某的继女,只是这笔迟到的工资再也换不回唐某的生命,也没法把高某从深渊里拉回来。 一审法庭上,高某红着眼眶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是他先拿刀砍我的!我要是不夺刀,挨打的就是我!”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他无期徒刑。 高某不服,当庭就提起了上诉,这场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也一下子聚焦到了“到底什么才算正当防卫”上。 咱们不妨翻翻《刑法》第20条,这里面把正当防卫说得明明白白:得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是自己、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简单说就是别人正在欺负你、伤害你,你才能用合理的手段保护自己,不是说只要对方先动手,你怎么反击都算正当防卫。 回到这起案子,有几个细节得拎清楚,首先冲突的根由是高某认错了人,把唐某当成了欠薪的老板,而且是高某先用麦克风支架砸伤了唐某的头,先动了暴力。 唐某拿刀挥砍时,高某不仅没受伤,还成功把刀夺了过来,这时候唐某手里没了凶器,对高某的威胁已经大大降低了。 可高某夺刀后没停手,反而拿着刀往唐某的要害部位捅,甚至在唐某跑到饭店大厅后,还追着不放,从法律逻辑来讲,高某的行为显然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的核心是“制止侵害”,不是“报复伤害”,要是高某在夺刀后把刀扔在一边,不再追着唐某,或许还能往防卫上靠靠。 可他拿着刀捅要害、紧追不舍的样子,明显带着“要伤害对方”的心思,这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二审法院也考虑到了案子的特殊情况,这起悲剧说到底是民间欠薪纠纷引出来的,不是高某故意找事。 唐某上来劝阻本身没毛病,但冲突能闹到这个地步,和高某认错人、唐某一时冲动拿刀也有关系,并且高某案发后没跑,还主动让员工报警,留在现场等民警,这算自首,到案后也认了错,还积极给唐某家人赔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所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得太重,撤销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改判高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