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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男子午休时回家吃饭,被鱼刺卡了喉咙,他吃了几口饭顺了顺,也没当回事,等

广西桂林,男子午休时回家吃饭,被鱼刺卡了喉咙,他吃了几口饭顺了顺,也没当回事,等下午回到岗位上,男子喉咙又开始发痛,且身体也发冷,男子连忙叫上妻子陪他去医院,谁知就在检查期间,男子突然脸色一紫,呼吸困难,最终,男子还是因为急性喉头水肿引发窒息去世了,他妻子申请工伤认定,可人社局认为男子并非工作时间发病,不属工伤,案子经过一审二审,结局迎来反转。 2022年4月24号中午,杨某随妻子回岳父母家吃午饭。 餐桌上那盆热气腾腾的草鱼让杨某吃得很香,然而吃着吃着,一根鱼刺卡住了他的喉咙。 杨某赶紧吞了几口米饭想顺下去,又喝了半杯醋,终于感觉喉咙没那么扎得慌了,他也就没再当回事。 杨某公职人员,当天虽逢五一调班,但他仍正常上班。下午2点,他准时出现在办公室,处理着公务。 可没过多久,喉咙里那股子异物感又冒了出来,像根针似的扎得他坐立不安。他想着可能是鱼刺没完全下去,打算下班后去镇上诊所看看。 到了3点多,杨某在单位门口碰见来拿梯子的蒋某丙。两人搭伙去应急仓库取了梯子,杨某想着顺路去诊所瞅瞅。 诊所的李医生扒开他喉咙一瞧,说你这鱼刺扎得深,不能耽搁,得赶紧去医院处理。 杨某心想,这么严重吗?然而,喉咙的刺痛越来越明显,他只好掏出手机给妻子发了条消息,说媳妇,我喉咙难受得厉害,有点怕冷,你陪我去医院吧。 妻子蒋某接到消息,套上外套就出了门,一路上,她心里也是七上八下的。 4点半,两人赶到医院。急诊室里,医生正准备给杨某做喉镜检查,谁知,杨某突然呼吸困难,脸色瞬间变得青紫。 医生赶紧推他进抢救室,妻子蒋某见状彻底慌了,她没想到小小一根鱼刺,竟会引来这么大麻烦。 此时的蒋某还不知道,正是这跟不起眼的鱼刺,竟夺走了她丈夫的性命。 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杨某抢救无效死亡。 很不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鱼刺刺伤咽喉引发急性喉头水肿,加上杨某本身有糖尿病,精神紧张,最终导致窒息死亡,这让家属们无法接受。 悲痛之余,蒋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可人社局调查后认为,杨某发病时间在中午吃饭时,不在工作时间,病因是鱼刺卡喉,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 蒋某不服,起诉到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杨某的死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杨某中午1点用餐时被鱼刺卡喉,属于非工作时间,下午3点后上班期间出现喉咙不适并就医,属于工作时间。 但"突发疾病"的起算点需结合疾病发展连续性判断。高院认为,杨某的疾病根源形成于非工作时间,后续症状是既有伤情的延续,并非在工作时间"突发"新疾病。 杨某在上班期间处理公务、取梯子等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但疾病发生与工作无直接关联,不符合"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工伤认定核心要素。 突发疾病需满足"突然发生、急剧恶化"的特征。本案中,杨某的喉头水肿虽在工作时间加重,但疾病诱因及基础病理形成于非工作场景,属于"自身疾病+外部诱因"的复合型死亡,与"因工作直接导致"的工伤情形存在本质区别。 司法鉴定明确死亡系鱼刺刺伤引发,与工作无直接关联,排除"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认定路径,仅能通过"视同工伤"条款审查,而该条款要求疾病突发与工作岗位存在时空重合且无其他排除情形。 该条款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及"48小时内死亡"两个要件。 杨某虽在48小时内死亡,但疾病突发时间不在工作时间,且就医过程不符合"径直送医"的紧迫性要求,削弱了"工作突发疾病"的因果关系链条。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虽然是在吃饭时被鱼刺卡喉,但下午上班后症状加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 人社局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可高院的再审却改判了。 法官认为,杨某的疾病根源是中午吃鱼被刺,下午上班后的不适是中午伤情的延续,并非在工作时突发新疾病。司法鉴定也明确死亡与工作无关。 最终,法院撤销了之前判决,驳回了家属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