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小刘(化姓)与女子小张(化姓)结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小张向定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小刘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小张返还彩礼及“五金”等。近日,定安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对小刘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小刘与原告小张于2020年12月24日相恋,于2023年6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小刘以结婚为目的,向原告小张赠送了彩礼现金3.8万元、并购置了价值1.69万元的“五金”。2023年12月2日,双方按照当地的习俗在定安老家举办了酒席。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其间,原告小张怀孕但不幸流产。现原告小张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小刘支付离婚经济补偿。
被告小刘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小张返还彩礼及“五金”等。原告小张认为被告应另行起诉或提起反诉主张返还,不应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
法院认为,离婚诉讼本就是复合之诉,离婚案件不仅是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处理,也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一并处理,故被告小刘在离婚纠纷中主张返还款项,法院可一并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相恋两年多,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也共同生活。结婚时,男方小刘向女方小张支付的彩礼5万余元,根据当地习俗来看,并不属于高额范畴。同时,并无证据表明小刘因支付该笔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综上,对于被告小刘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小张与被告小刘离婚;同时驳回被告小刘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记者杨作品编辑程偲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