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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结婚证上,刘先生与张女士名字并排,刘先生花了42万,相亲次日就和这位贵

浙江东阳,结婚证上,刘先生与张女士名字并排,刘先生花了42万,相亲次日就和这位贵州媳妇领了证,张女士称回老家考驾照后,便没了影。 刘先生今年三十出头,家里催婚催得紧,他自己也着急。 3月,他经人介绍,交了2万定金给婚介所,想着赶紧找个合适的对象结婚。 5月,婚介所安排了相亲,见第二面时,两人觉得彼此还行,头脑一热,第二天就去领了结婚证。 这速度,快得让双方家庭都没反应过来。 刘先生一家前后为这场婚事花了42万多,彩礼、婚礼、置办东西,一样都不少,还有学驾照的9000多元。 刘先生以为终于能开启幸福生活,可没想到,7月,张女士说回贵州考驾照,这一走,就再也没回来。 刘先生开始还觉得,妻子可能是真的有事,可等来等去,等不到人,也等不到消息。他拿出结婚时签的协议,指责张女士骗婚,说自己花了这么多钱,结果人财两空。 张女士却有另一番说辞,她哭着说,刘先生领证前隐瞒了自己没工作的事实,领证后,连生活费都不给,还天天催着她迁户口,她觉得在婆家日子实在难熬,这才回了老家。 这闪婚纠纷,一下子把好多问题都暴露出来了。 父母催婚的仓促,让两个原本陌生的人,还没来得及了解彼此,就领了证。 婚介所的信息错位,也没起到应有的把关作用,只想着促成婚事,拿那笔介绍费。 还有彩礼托管的风险,钱给出去了,人跑了,这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双方都觉得委屈,刘先生觉得自己花了这么多钱,结果老婆跑了,这婚结得太亏。 张女士觉得,自己在婆家受尽委屈,离开也是无奈之举。 这婚姻,本就不是儿戏,当初太冲动,现在只能面对这烂摊子。 从感情上看,两人确实缺乏基础。 相亲第二天就领证,彼此了解太少,性格、生活习惯、价值观这些,都没来得及磨合。 婚后,又因为经济问题、家庭关系问题,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分居。 根据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的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刘先生和张女士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张女士7月就回了老家,之后也没再回来。 刘先生一家为了这场婚事,花了42万多,经济压力不小。 如果刘先生能证明,这笔彩礼的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或者两人确未共同生活,那他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可能会支持。 骗婚,在法律上,一般是指以结婚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如果张女士从一开始,就没有和刘先生好好过日子的打算,只是想着骗取彩礼,那她可能涉嫌诈骗罪。 但目前来看,张女士说自己是因为在婆家受委屈才离开,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她有骗婚的故意。 所以,刘先生指控张女士骗婚,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来支持。 婚介所作为中介机构,有义务对双方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婚介所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导致双方因为信息错位而产生纠纷,婚介所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婚介所说感情基础薄,分居更僵,没托管的彩礼会保管好,离婚协助追回。 但婚介所是否尽到了信息核实的义务,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张女士离开婆家,是因为在婆家受委屈,这是她的自由,不应该被指责。 但从法律角度看,婚姻是双方自愿的结合,既然选择了结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因为一点矛盾就轻易离开,这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刘先生花这么多钱结婚,结果人财两空,换做谁,也确实心有不甘。 但刘先生在结婚前,没有对张女士进行充分的了解,过于仓促地做出决定,这也是导致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