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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位60多岁老人的做法,大家纷纷为其竖大拇指!天津市河北区,在狮子林桥附近,一

这两位60多岁老人的做法,大家纷纷为其竖大拇指!天津市河北区,在狮子林桥附近,一外地女子在海河边撩水时,不小心滑进水里。

事发于11月12日,女子滑进水里后,开始挣扎,没一会就沉了下去,情况十分危急,周围人看到这一幕,心都提到了嗓子眼。

当时在现场的市民王女士说,那场面太揪心了,大家都在喊救命,可好多人都不太会水,只能在岸上干着急,就盼着能有人下去救人。

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两位老人出现了,他们原本是在附近锻炼的,听到喊声,撒腿就往河边跑,连衣服都没脱,直接就跳进了水里。

这两位老人一位叫孙锦中,一位叫吴连仲,都是65岁,天津当地人,他们每天都有在海河边锻炼的习惯,还是冬泳爱好者,每天都游泳。

孙锦中回忆说,那天他们锻炼完在一起聊天,听到喊声,啥都没想,毫不犹豫就跳进了水里,水确实凉,可他们顾不上这些,心里就想着救人。

女子在水里已经没了力气,一位老人游到她身边,一把将她拽住,另一位老人在后面推着她,两人配合默契,一点点往岸边游。

河堤上,其他人也没闲着,看到老人把女子往岸边带,都赶紧过来帮忙,有的伸手拉,有的在旁边护着,就怕再出什么意外。

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女子终于被成功救上岸,她上岸后,整个人都懵了,缓了好一会才反应过来,看着两位老人,眼泪止不住地流,特别感动。

周围的人也都松了一口气,纷纷对两位老人竖起大拇指,夸他们勇敢,说他们是英雄,要不是他们及时出手,后果真不敢想。

有人问孙锦中,当时跳下去的时候怕不怕,孙锦中说,怕啥呀,人命关天,哪顾得上害怕,只要能把人救起来,大家都开心,其他的都无所谓了。

吴连仲也说,他们虽然年纪大了,但身体还行,而且经常游泳,水性不错,遇到这种事,肯定得管,不能看着人就这么没了。

很多人都在讨论,有人觉得两位老人太了不起了,这么大年纪还这么勇敢,是大家学习的榜样。

也有人担心,老人年纪大了,跳进那么凉的水里,会不会对身体不好,万一有个闪失,那可就麻烦了。

对于这种担心,孙锦中说,他们心里有数,平时锻炼多,身体底子好,而且经常冬泳,对这种水温也有一定的适应能力。

吴连仲也说,他们救人不是为了出名,也不是为了得到什么回报,就是觉得这是自己应该做的,看到别人有危险,不能袖手旁观。

王女士说,她当时在现场,看到两位老人跳下去的时候,心里特别感动,觉得还是好人多,在关键时刻,总有人会挺身而出。

在海河边玩耍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能太靠近水边,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发生危险。

这事,也引发了大家对于见义勇为的思考,在面对危险的时候,到底该不该挺身而出,又该如何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去帮助别人。

假设两个问题:

1,两位老人跳河救人,在过程中自身受伤或出现意外,能否向被救女子或相关方索赔?

根据《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若老人因救人受伤,首先看是否存在直接侵权人,比如女子落水是因某设施故障导致,那设施管理方作为侵权人需担责。

如果不存在直接侵权人,从公平原则的角度,被救女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老人适当补偿。

老人实施救助行为是出于善良和勇敢,并非为了谋取利益,法律对这种见义勇为行为是予以保护和支持的,不会让救助人因救助行为而遭受损失却得不到合理对待。

所以,若老人救人受伤,在无直接侵权人时,有权向被救女子主张适当补偿。

2,女子上岸后,认为老人在救人过程中动作不当导致自己身体有擦伤等轻微伤害,要求老人赔偿,老人是否需要担责?

依据《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两位老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而实施救助行为。

当时情况危急,女子在水里没了力气,老人一心想着尽快将女子救上岸,在那种紧张时刻,不可能像平时一样小心翼翼避免所有可能的轻微擦碰。

而且老人作为冬泳爱好者,有一定的救援能力和经验,他们采取的救助方式是在当时情况下为了达到救人目的的合理方式。

所以,即使女子上岸后发现有轻微擦伤等情况,老人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鼓励大家在他人遇到危险时伸出援手,不会因为一些不可避免的小状况而让救助人承担责任,这样才能让更多人在面对危险时敢于挺身而出。

有人觉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该勇敢地站出来,就像这两位老人一样,用自己的行动传递正能量。

也有人觉得,见义勇为需要一定的能力和条件,不能盲目冲动,不然可能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更大的危险。

对于这样的情况,您认为该如何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