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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出台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海口市委金融办公布

《海口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以下简称《措施》)

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

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努力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引领区

相适应的特色金融体系

助力打造“六个之城”

《措施》提出,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公募基金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在首次获得监管分类评级时可根据所获分类评级档位申报奖励,各类机构的分类评级依据对应行业的监管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而定。

其中,银行机构评级达第三档,即监管评级结果为2B级或2C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评级达第二档,即监管评级结果为1B级或2A级,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万元;评级达第一档,即监管评级结果为1A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

同时,《措施》还提出支持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子公司集聚和支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设立,并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措施》提出,支持做好科技、绿色、普惠、养老、数字等金融五篇大文章,支持扩大保险覆盖面,对年度新增量排名前3位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

《措施》提出,做优做强资本市场。鼓励本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升管理规模。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海口新发行的基金产品实现海口区域内实际股权投资的,按照当年管理费收入的3%给予奖励。在项目投资完成退出阶段,按盈利项目相应实际到位投资额(剔除省、市、区等政府代表出资额,下同)的1%给予奖励;对管理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且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在海口新增的实际管理规模的1‰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措施》还提出,支持“双Q”基金快速健康发展、公募基金销售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企业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人民币跨境结算、培育金融人才队伍等。

对在金融机构或类地方金融机构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的全职金融从业人员,自本《措施》印发施行(含印发之日)以后取得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CFA)、注册管理会计师(CM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金融策划师(CFP)、国际数量金融工程认证(COF)执业资格证书之一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0.5万元。

《措施》自2025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