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朱海燕|我实名控告石门县检察院前副检察长李晶晶徇私枉法

以下文章来源于荟琚法视角,作者朱海燕控告请求:1、依法查明被控告人李晶晶在办理朱海波被控故意伤害一案中徇私枉法、违法违纪

以下文章来源于荟琚法视角 ,作者朱海燕

控告请求:

1、依法查明被控告人李晶晶在办理朱海波被控故意伤害一案中徇私枉法、违法违纪的全部事实,对其作出开除公职、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严肃处理。

2、依法将李晶晶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的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报请常德市检察院指定其它检察院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3、就本案处理结果向控告人出具书面正式回复,并将处理情况依法公示。

4、请求相关监督及上级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本案全程督办,确保处理结果合法、公正、严肃。

事实和理由

朱海波因岳母家邻里纠纷引发冲突被控故意伤害犯罪,被控告人李晶晶作为该案公诉人,滥用检察职权恶意构陷、枉法追诉,在办案及庭审过程中,无视徐某前、徐某辉兄弟持双刀行凶等犯罪事实前因,无视法定阻却违法事由、隐匿关键物证、曲解篡改关键鉴定书证,徇私枉法放纵真正犯罪,构陷无辜之人有罪。现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实名控告如下:

一、罔顾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明知朱海波无罪仍恶意追诉,放纵徐氏兄弟持刀行凶不予追究,徇私枉法针对性构陷意图昭然若揭

李晶晶深耕检察系统多年,曾任石门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具备专业刑事办案能力和深厚法律素养,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证据标准、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理应精准掌握。但在本案中,其无视案件客观完整事实,无视徐氏兄弟持双刀行凶犯罪前因,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朱海波明显不构罪的情况下,执意提起公诉,且拒不撤诉,公然枉法追诉无罪公民。

1、本案系普通邻里纠纷引发的冲突,且冲突升级、事态恶化的核心原因系徐氏兄弟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案涉冲突也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此类案件应优先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但李晶晶滥用公诉职权,刻意将普通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案件,执意追究朱海波刑事责任,却对徐氏兄弟持双刀行凶犯罪视而不见、拒不审查,完全违背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职责与使命。

2、朱海波无任何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主动攻击行为。案发时,朱海波仅为保护岳母人身安全、阻止双方冲突进一步升级,实施必要的拉扯、阻拦行为,全程保持克制,即便在肢体接触中处于相对优势,也未利用这种优势实施任何后续主动攻击行为,不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犯意与客观行为。

3、李晶晶歪曲案件事实、捏造犯罪情节,恶意强化朱海波的“犯罪嫌疑”。将朱海波劝阻岳母砸人的行为,恶意歪曲为“怂恿损毁财物”;无视本案言词证据相互矛盾与不确定性表述,凭空捏造朱海波“多次主动攻击他人” 的虚假事实,意图以此坐实朱海波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意,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严重违背公诉人客观公正的基本职业准则。

4、李晶晶刻意夸大被害人伤害后果,在起诉书中作出与司法鉴定意见截然相反的错误表述,为枉法追诉寻找借口。根据本案司法鉴定意见,所谓受害人徐某前仅第9、10 两根肋骨骨折,但李晶晶在起诉书中刻意将其描述为第 7、8、9、10 四根肋骨骨折,通过虚构伤情、夸大犯罪情节的方式,刻意加重朱海波的 “犯罪情节”,其行为系明显的证据滥用与事实歪曲。

5、李晶晶徇私枉法放纵真正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徐氏兄弟,徐氏兄弟持双刀行凶,对朱海波的人身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且社会影响极坏,很明显是本案真正应该被追诉的对象,但李晶晶刻意回避、拒不审查上述犯罪事实,反而将矛头指向实施正当防卫的朱海波,其枉法偏袒、针对性构陷的意图显而易见。

二、无视正当防卫法定阻却违法事由,回避案件核心前因,仅凭存疑言词证据执意起诉,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

即便按照李晶晶在起诉书中歪曲后的事实表述“徐某辉此时喊徐某前去拿刀,徐某前从厨房拿出两把菜刀,手持菜刀接近朱海波与徐某辉推搡、拉扯的位置时,被朱海波一脚踹翻在地,倒地不起,导致受伤”。朱海波也仅仅只是在和徐某辉推搡、拉扯,面对徐某前持双刀接近的紧急危险,采取必要防卫措施的行为亦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但李晶晶无视该法定阻却违法事由,回避徐氏兄弟持双刀行凶的核心前因,仅凭无客观证据佐证的存疑言词证据,执意对朱海波提起公诉,属于典型的枉法追诉行为。

1、本案中,徐某前并非如起诉书所述“手持菜刀接近”,而是双手各持一把菜刀、高举头顶径直砍向朱海波,直接危及朱海波的人身生命安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情形。朱海波为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李晶晶作为资深公诉人,对该法定情形理应熟知,却故意无视,其行为系故意枉法。

2、本案除言词证据外,无任何客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证实朱海波实施了“踢伤徐某前”的行为,案件关键事实存疑、证据链断裂。李晶晶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诉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执意提起公诉,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核心规定。

三、刻意隐匿对朱海波有利的关键物证,无视否定轻伤鉴定结果的核心证据,刻意规避案件客观事实。

为达到构陷朱海波的不正当目的,李晶晶刻意隐匿对朱海波有利的关键物证,无视能够否定被害人轻伤鉴定结果的核心反证,故意阻碍案件客观事实的查清,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收集、出示、质证的相关规定,用心险恶,构陷意图十分明显。

1、隐匿本案核心物证,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清。朱海波的鞋子、被害人徐某前的衣服是核实双方是否发生肢体接触、朱海波是否实施踢踹行为的关键物证,辩护律师在办案及庭审过程中多次依法申请调取该物证,李晶晶始终拒绝提供,亦未将该物证提交法庭质证,刻意阻碍案件真相的查明,属于明显的枉法办案行为。

2、无视被害人自身特殊体质对损伤程度的影响,回避审查轻伤鉴定结果的合理性。本案医疗检查结论及相关专家证言均证实,被害人徐某前存在严重骨质疏松。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相关司法鉴定规则,在损伤后果与被害人自身特殊体质存在关联的情况下,鉴定时应充分考虑特殊体质的参与度,并据此对损伤程度等级作出相应降级评价。李晶晶作为资深公诉人,对此鉴定规则理应熟知,却故意无视该关键反证,未对鉴定意见作任何实质性审查,直接依据存疑的轻伤鉴定结果指控朱海波犯罪,其行为并非办案疏忽,而是为枉法追诉刻意规避案件客观事实。

四、庭审过程中知法犯法,拒不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放任庭审违法情形,同时存在严重违反司法礼仪、藐视法庭尊严的行为。

公诉人不仅承担指控犯罪的法定职责,更肩负监督法庭庭审活动合法、公正进行的检察监督职责,同时应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犯罪线索依法审查。但在2026 年 1 月 19 日庭审过程中,李晶晶无视庭审中的多项违法情形,反而推波助澜,始终未对徐某前、徐某辉持双刀行凶犯罪提出任何审查意见;并严重违反司法礼仪,公然藐视法庭尊严。

1、对法庭拒不调取关键物证的违法情形不予制止,反而配合推进。庭审中,辩护律师依法提出调取朱海波鞋子、徐某前衣服等关键物证的合理申请,法庭置之不理,执意强行推进庭审。李晶晶非但视而不见,反而配合法庭推波助澜,导致多次休庭、无法实质推进,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

2、违法放纵检察官助理实质性履行公诉人职责。根据检察办案规范及庭审程序规定,检察官助理仅可协助公诉人开展庭审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实质性发表庭审意见、履行公诉人核心职责。但本案庭审全程,李晶晶作为主公诉人始终沉默不语,由检察官助理全程实质性参与庭审、发表公诉意见,李晶晶对此予以放任,其行为已公然违反公诉人庭审履职的相关规定。

3、严重违反司法礼仪,在法庭内大吃大喝,藐视法庭尊严。庭审休庭后,在法官、辩护律师及全体旁听人员均在法庭等待法官合议过程中,李晶晶在庄严的法庭内随意大吃大喝,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及检察人员司法礼仪规范,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庭尊严的双重践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李晶晶的枉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李晶晶作为原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检察员,本应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格依法履职,客观公正审查案件,既依法追究犯罪行为,也坚决保护无罪公民,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犯罪线索依法审查处理,维护司法公正。但其在本案中实施的一系列徇私枉法、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其一,刻意放纵徐氏兄弟持双刀行凶犯罪,导致朱海波人身生命安全遭致严重威胁,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二,滥用公诉职权,枉法追诉无罪公民,导致朱海波无端遭受刑事追诉,身心、名誉及家庭均遭受严重损害。

其三,在庭审过程中知法犯法、拒不履行监督职责,且违反司法礼仪、藐视法庭尊严,社会影响恶劣,挫伤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李晶晶在办理朱海波被控故意伤害一案中,明知朱海波不构成犯罪,却故意歪曲事实、捏造情节、隐匿物证、无视正当防卫法定事由,恶意提起公诉,枉法追诉无罪公民;无视徐某前、徐某辉持双刀行凶的事实,枉法放纵犯罪不予追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涉嫌徇私枉法犯罪;同时其在庭审过程中知法犯法,拒不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放任庭审违法情形发生,且存在严重违反司法礼仪、藐视法庭尊严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违纪。

为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尊严,严惩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现特向贵单位及相关监督、上级机关提起实名控告,恳请贵单位高度重视本案,依法全面、客观、公正查明本案全部事实,对李晶晶作出开除公职、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严肃处理,并将其涉嫌徇私枉法的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回复控告人。

以下无正文。

此致

石门县检察院检察长王海龙、常德市检察院、石门县纪委、石门县政法委、石门县人大常委会、石门县政协等

控告人:朱海燕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