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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2岁的孩子吵着要玩蹦床,女子担心孩子玩一会就腻,于是就没有买票,省得浪

湖南郴州,2岁的孩子吵着要玩蹦床,女子担心孩子玩一会就腻,于是就没有买票,省得浪费钱,就带着孩子玩蹦床了,结果孩子在蹦跳中意外骨折,女子责怪乐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起诉蹦床乐园索赔4.5万元,法院的判决让人意外。 孩子实在吵闹得厉害,女子为了清净一会,于是带着孩子出去转转。 孩子一出来就像脱缰的野马,看到什么好玩的就走不动,女子知道孩子的性格,他就是一时兴起,玩一会就又跑了。 为了让孩子玩久一点,女子带着他转了一圈,要他选一个项目玩,说玩了这个就不能玩另一个,这样浪费钱。 孩子开始答应的好好的,可玩了一会他就又跑其他地方去了,女子拉都拉不动,就赖着不走,没有办法,女子只能忍着心中的怒火又缴费给他玩其他的。 孩子一下玩这个,一下玩那个,一下子就花了不少,女子气得不行,想着一会孩子还要玩其他的,就直接带回家。 可没有想到,孩子又看上了蹦床,他就要玩,哭着喊着不愿意走。 女子实在没有办法,只能同意给他玩。 可女子觉得估计孩子就玩一会,打算先不买票,如果孩子玩一会就直接走人,玩得久再缴费,于是就带着孩子玩蹦床了 。 可孩子没玩多久,在蹦跳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骨折。 看着孩子痛苦的嚎嚎大哭,她心疼不已,赶紧送去医院。 孩子经过一系列的治疗,基本稳定后,女子第一时间就想着要找蹦床的乐园负责。 而乐园觉得女子很可笑,表示女子都没有买票就私自带着孩子玩蹦床,他们都还没有没有指责女子逃票,她是怎么有脸要赔偿的。 女子辩解,乐园作为一个娱乐场所,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娱乐设施要确保安全,也应该安排安全人。 可乐园的蹦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周边也没有安排安全员,明显是没有尽到义务,她要求乐园为孩子骨折负责有什么错。 而且女子辩解,她和孩子都还没有离开现场,怎么能说她逃票呢,她离开前再缴费不是也可以吗? 但乐园认为他们只需要为自己的客人负责,如果女子已经给孩子买票,他们肯定会负责。可女子还没有买票,孩子就不是他们的客人,他们凭什么负责? 女子多次找乐园索要赔偿未果,于是就把乐园告上法庭,索赔4.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是否买票入园,并不影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成立。若经营者未尽到该义务导致他人受损,就需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乐园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对进入其场所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乐园未能充分履行这一义务,例如乐园内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顾客意外受伤,那么乐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孩子才2岁多,在玩蹦床的过程中需要监护人监护,而女子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未谨慎看管孩子,对孩子造成骨折这一损害存在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乐园内的娱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安排安全人,确实未尽到相应的义务,承担责任毫无疑问;而女子也未尽到监护责任,同样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责乐园承担一半责任,赔给女子15752.99元。 判决后,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说,女子没有给孩子买票就进入了蹦床玩耍,结果出事,她不应该让乐园赔偿,表示乐园也挺无辜的。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