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家门口被害,又是一起典型性精神病人伤人事件。 根据报道,女子家门口被害案一审将重新开庭,这起案件当中,受害者是和凶手理论时,凶手冲进屋里和受害者扭打在一起,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杀受害者,而且凶手还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这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肯定是无法接受的,但是,这里起码有这么几点是需要值得注意的: 一是,既然凶手患有精神分裂症,那么他们的家属负有监管责任,这个责任是逃不掉的;其次,凶手长期骚扰周边邻居等,为何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不管是就医也好还是送精神病院也罢,这都应该是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的,而不是能等出现了重大案情以后才引起注意。 第三,对于正常人来说,如果遇到精神不正常的人,切勿和这样的人争论是非对错,一定要远离,否则,这种人发起疯来,不但容易被伤害,且被伤害了还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精神分裂症伤人,该负有法律责任的,务必予以追究。这是刑事部分,民事部分,监护人有监护责任,理应承担民事赔偿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