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一女子独自入住酒店,晚上10点多,她因衣服有线头,便打电话向酒店前台借剪刀,40多分钟后保安送来,可保安没马上离开,在门口徘徊,还多次敲门追问用途并催促归还。女子觉得隐私被侵犯,再次致电前台要投诉保安,却被前台拒绝。
11月11号,一女子去兰州出差,独自入住了一家酒店。
第二天晚上10点多,她回到酒店洗漱时,发现白天穿的外套袖口有线头,强迫症发作的她想找酒店借把剪刀。
她给前台打电话说明情况,前台答应马上让人送。
女子在房间里来回踱步,时不时看向门口,心里嘀咕着:这剪刀怎么还不送来,都过去这么久了。
40分钟后,敲门声终于响起,女子快步走到门口,打开门,却看到保安拿着剪刀站在那里。
女子刚要开口道谢,保安就抢先发问:你借剪刀干什么用,打算用多久?
女子愣了一下说:就剪个线头,大概半小时吧。
保安眉头一皱,严肃地说:不行,20分钟内必须归还,这剪刀有危险。
女子心里有点不爽,但还是接过剪刀说:行,我知道了。说着准备关门。
没想到保安又开口了:我在外面等你,你用完直接给我。
女子这下有点急了,大声说:不用你在外面等,我用完打电话让前台派人来取就行。
保安却站在门口,没有要走的意思,还在门口来回走动。
女子直犯嘀咕:这保安什么意思,大晚上的在我门口晃悠,我一个人住在这,多不安全。
她越想越害怕,赶紧对保安说:你赶紧走,别在这晃悠了。
保安却说:我这是为了管理好剪刀,万一出什么事咋办。
女子提高音量说:我能出什么事,你赶紧离开,不然我投诉你。
保安也不示弱,回怼道:你投诉也没用,我这是正常工作。
女子见保安不肯走,直接关门反锁,然后气冲冲地再次打电话给前台。
女子对着电话那头的前台工作人员说:你们这保安怎么回事,我让他走他还不走,一直在门口晃悠,我隐私都被侵犯了,我要投诉他,把他姓名告诉我。
前台工作人员却说:女士,这保安姓名是隐私,不能随便告诉你,而且我们领导不在,明天再处理。
女子说:我明天还有事,哪有时间等你们明天处理,你们必须现在给我个说法。
前台工作人员无奈地说:女士,我们真的没办法,只能等领导回来。
女子气得一夜没睡好,翻来覆去都在想这件事。
她心想:我住酒店,本来图的就是个安全和安心,现在倒好,遇到这么个保安,让我担惊受怕一晚上。
第二天一早,女子就把自己的遭遇发到了网上,她详细描述了事情的经过,还附上了自己的感受。
这保安也太过分了,一点服务意识都没有,还侵犯客人隐私。
酒店前台也不作为,客人要投诉,居然以隐私为由拒绝,这合理吗?
酒店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这安全可不只是防火防盗这些物理隐患,还得消除客人合理的人身安全顾虑。
女子深夜在酒店房间,保安在她明确拒绝门口等候后,还在门口徘徊、窥视,这明显超出了合理履职范围。
保安这么做,让女子产生了恐惧和不安,酒店就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就算保安的初衷是为了管理剪刀,可他没考虑女子的感受。
保安这种行为,侵害了女子的人身权益,酒店就得承担侵权责任。
保安可能觉得自己是在认真履行职责,可方式方法太欠妥了。
他这么做,不仅没起到好的作用,反而让客人觉得被监视,心里不舒服。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女子独自在酒店房间,这属于她的私密空间。
她明确拒绝保安在门口等候,可保安依旧徘徊、窥视,这种行为打破了女子私人生活的安宁状态。
大晚上,一个人在房间,门口有人晃悠,心里得多害怕呀!
保安这么做,让女子产生恐惧不安,破坏了她安全居住的环境,明显超出了合理履职范围,侵犯了女子的隐私权。
酒店作为雇主,没尽到管理义务,得承担相应责任。
客人要投诉保安,这是客人的正当权利。
前台却以隐私为由拒绝提供保安姓名,还说领导不在,第二天处理。
这明显是在推诿责任,没有积极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保安作为酒店工作人员,其职责本应是保障酒店安全和为客人提供服务。
但他在执行任务时,方式不当,在女子明确拒绝后仍在门口徘徊,侵犯了女子隐私权,给女子造成损害。
酒店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有管理和培训的义务。
保安出现这种不当行为,说明酒店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所以,酒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女子的损失进行赔偿。
客人遇到问题,酒店应该第一时间处理,给客人一个满意的答复,而不是让客人一直等着。
大家觉得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