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误解(一)触发救助义务 最近在网上很多人在热议“触发救助义务”。许多人理解是:所谓的“触发救助义务”就是当你遇到需要救助的对象时,你什么事也别管,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你一旦见义勇为参与了救助,就要救助倒底,否则你就要承担被救助者的损害责任。例如:你看到一个人受伤或突发疾病倒地,你什么也不管走开了,你没有任何责任。你要是打了110或者120,你就要负责到底,甚至说把救助对象送到了医院,如果救助对象没有钱,你就必须替他先垫付医疗费。你没有做到,救助对象一旦死亡或者强势加重,你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这是人们的一个天大的误解。所谓的“触发救助义务”,是我国《民法典》中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难情形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这一条款强调了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明确了特定情况下的救助责任。同时该法律条文也是针对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的。例如:对病人有法定抢救义务的医院、医生;对公民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公安局、警察;对家人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父母、孩子、夫妻等等。 咱们这里还以一个人的摔倒为例来说明一下:你在路上碰到一个人无论是车祸还是疾病倒在了地上。我们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对这个人是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可也不能见死不救,就打了110报警或者是打了急救电话120。当警察或者是120急救车到了现场后,就是警察或者急救医生已经触发了救助义务,你只需把你见到的情况说清楚就可以了。如果你忙没有时间就可以离开现场了,你有时间帮助把病人送到了医院,医院和医生对这个病人是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无论这个人有钱还是没钱,医院和医生都必须对他进行救助,你没有义务替病人垫付医疗费。如果医院或者医生以没有付医疗费而不救治,造成了病人的死亡或者残废,责任在医院或者医生,你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你和该病人是父(母)子、夫妻等有法定救助义务关系的,有钱不付或者不积极去筹备医疗费,你就要承担责任。 所以说,大家不要受到网上某些博主的言论影响,遇到需要救助的人,该救助还是要救助。我们的能力有限,最起码打个急救电话或者报警电话还是能够做到的。在我的理解中,像网上某些人说的那么邪乎,谁还敢去见义勇为?我认为,当一个需要救助的人出现时,你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而采取了救助措施,你只要把救助对象交到了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手里,你就完成了救助行为,以后被救助者出现任何问题,都和你没有关系了。希望大家不要被网上某些人给带偏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也越来越完善,同时,见义勇为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