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入职一家公司后,一天女子准备用自己保温杯喝水时,发现杯子里有疑似有体液,于是便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报告,公司领导随即报了警,事发后,发现是公司一男同事所为,女子当即提出了离职并要求公司进行补偿。
据悉,女子小红入职公司后,一直从事办公室内勤工作,工作了大约3年后,小红在用自己保温杯喝水时,发现杯子内壁上有乳白色液体,于是,小红怀疑是人体体液,随即就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报告,领导随即便报了警。
报警后经过调查,是公司一男同事张某所为,张某供述自己一共三次将体液放进小红的杯子。事发后,张某被处以了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小红气愤之余,当提提出了离职,并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事发后,网友说前两次没发现,是不是被她喝了?这可太恶心了。还有网友说,这是猥亵,应该判刑,三天拘留太短了,处罚的无痛无痒。
也有网友说,公司责任是跑不掉的,必须给员工赔偿。
其实,张某的行为算不上猥亵,因为猥亵的对象是人,而不是物,张某将体液弄到受害人小红的杯子上,并不是将体液弄到小红身上,因此,张某是不能按照猥亵处理的。
但是,张某的这种做法,显然是太过分,将体液弄在小红杯子上,让小红喝掉,这种行为就具有寻求刺激的成分了,即所谓的寻衅滋事了。
因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才能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
所以,张某的行为最终被定义为一般的违法行为,最终被行政拘留。
而对于小红要求公司赔偿,其实是难以成立的,首先,公司要存在过错,或者是公司的行为导致了小红的损失,如果小红难以举证,是无法要求公司进行赔偿的。
而本案的加害人是张某,所以,张某在承担了行政责任之后,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即向小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因此,最终小红要求公司赔偿的诉求,法院并未支持。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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