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8年前,阿姨在银行存了两笔住房储蓄,都是3年定期,自动续存,每张存单3000元。今年阿姨想把存款取出来,奇怪的是,工作人员查不到存根,让她回去等消息。可这一等,就是3个多月,无数次催问无果后,阿姨要求银行给个说法,而银行给出的理由,令阿姨惊呆了!
1997年,顾阿姨手里有点闲钱,想存到银行,又安全还有利息。
当时一款住房储蓄比较合适,顾阿姨就将手里的6000块钱,分别存入两张存单,每笔3000元。
约定存期三年,到期自动续存,存款单据为纸质存单。
办完了存款手续,顾阿姨就将存单保存起来。
因为家里用不到这笔钱,6000块钱的存款,就一直在银行里存着。
直到今年的6月份,顾阿姨拿出存单,想把存了将近30年的存款取出来。
她算了一笔账,按照当年的存款利息计算,存款光利息也有2000多块钱了。
虽然钱不多,在顾阿姨心里,也算个意外惊喜了。
那天她拿着珍藏了28年的存单,喜滋滋的去了银行。
顾阿姨把存单递给柜员,要求把这两张存单里的钱全部取出来。
柜员接过存单就愣住了,他从来没见过这样的存单。
随后,他在查询后告诉顾阿姨:阿姨,你的这笔存单我查不到。
顾阿姨也体谅工作人员,毕竟这笔存款已经快30年的时间了,不好查找也是正常。
他笑呵呵的说:没事你慢慢查,我多等一会。
柜员却对顾阿姨说:阿姨,这样吧,你先回家等,等查到了后就通知您。
顾阿姨没多想,她以为也就是时间问题。
可顾阿姨等了好多天,银行那边一点消息也没有。
一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任何答复。
两个月过去了,银行好像把这事儿忘了一样。
顾阿姨终于忍沉不住气了,自己有存单,咋就查不到这笔钱呢?
她主动给银行打电话过去问。
银行说还在查,但就是查不到存单的底根。
这下顾阿姨心里彻底没底了,难不成这笔钱被人取走了?
可存单还在自己手里啊!
催过几遍后,银行都是一个理由:没查到存根。
让顾阿姨心里不舒服的是,明明是银行的问题,几个月的时间,除了顾阿姨打电话过去催问。
银行没有一次主动打电话,告知这两笔存款,到底是啥情况。
顾阿姨在不安中度过了三个月,可银行那头仍然沉默。
她终于忍无可忍:我持有存存单,你银行就该把我的钱还给我,一天天的拖着,算咋回事?
随后她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第二天,银行的电话就打过来了。
工作人员说:他们虽然没主动打电话,但也并非不管顾阿姨的事。
他们一直在查找,而且每天都没闲着。
果然从那天开始,银行每天一个电话,给顾阿姨汇报工作。
今天电话过来说,他们去了奉贤查。
第二天,去了福建厦门查。
第四天、第5天、反正就是每天一个电话,今天查、明天查,就是查不到。
时间就这么一天天的过去了,顾阿姨的6000块钱存款,始终没查到。
顾阿姨开始焦虑,因为这件事似乎成了一个谜团。
为什么顾阿姨的这两张存单,查不到存根?
银行说,问题出在顾阿姨的名字上。
顾阿姨的名字中有一个珮字,当年银行系统里没有这个王字旁的珮字。
存单里打印的是单人旁的佩字。
打印后,工作人员再手动修改成王字旁珮字,问题很可能就出在这里。
顾阿姨记得,1997年,她在其他行的存单,也遇到过这种情况,但钱都顺利的取出来了。
顾阿姨认为,建行给出的这个解释不是理由。
而且查不到存根,是你银行的系统问题,是银行工作的失误,凭什么让我陪你们等这么长时间?
可无论顾阿姨多么着急也无济于事。
可到底为啥偏偏这两张97年的存单出了问题呢?工作人员没有具体回答。
但表示,为了这6000块钱的存款,他们已经成立了由消保部牵头,渠道部、个金部、财会部、金科部,等多部门组成的工作组。
专门解决顾阿姨的问题,但目前为止,仍没办法找到存根。
顾阿姨仍然有疑虑,其他银行都是见单即付,为啥偏偏建行做不到呢?
根据《法典》第509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顾阿姨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顾阿姨按照约定将钱存入银行,拿到了存单,就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银行则有义务按照约定,在顾阿姨出示存单,要求取款时,支付相应的存款及利息。
银行因为自身系统问题,无法查到存根,不能履行支付义务,属于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而《商业银行法》第33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在顾阿姨持有存单的情况下,银行以查不到存根为由,长时间拖延,不支付顾阿姨的存款,明显违反了该规定。
银行不能以系统问题,等自身的失误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损害储户的合法权益。
《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若储户以真实存单为证据提起诉讼,银行需举证证明存款关系不存在。
目前,顾阿姨仍没拿到自己的存款和利息。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