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瑞安,一汽修厂正在装修,临时把3个空机油桶,堆放在门口,恰巧被生态环境执法队发现,当场罚款5万元。老板赶紧认错,马上搬离,但执法人员认定,空机油桶属于危废物品,任意堆放,必须“违法即罚”,并要求老板在罚单上签字。老板认为处罚太重,执法人员:今天签字罚5万,不签罚10万!
彭先生开了一家汽修厂,因行业不景气,生意一直勉强维持着。
事发那天,厂房内正在做地坪漆。
原本在厂房里放置的3个空机油桶,被员工临时挪到厂房门口。
计划做好了漆面就放回去,然而,事情就是这么巧!
生态环境执法队正好上门检查,一眼就发现了3个空机油桶,摆放的位置不对。
执法人员二话不说,立马就开了罚单,罚款5万元!
彭先生一下懵了,3个空油桶就罚5万,是不是处罚太重了?
他赶紧认错,并解释说,平时不放在这里,是屋内正在装修。
且这3个空机油桶是密封的,没有专业工具根本打不开,不会泄漏。
并马上让员工把控油桶搬离了。
彭先生怎么都没想到,机油桶刚放了几分钟就被查,还要罚款5万。
彭先生说,机油桶是空的,没有残渣,也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并非长期或者故意把空机油桶放在门口,只是在屋内地面施工时,临时放一会。
如果10分钟之内处理不完,你们再处罚我。
彭先生的意思是立马整改,求执法队给他们个机会。
毕竟现在生意难做,罚款5万,相当于他们一年的利润了。
而执法队员都是包公出身,面对执法,他们铁面无私!
工作人员严肃的说:你们的问题,属于随意摆放危险废物。
而且露天堆放,违反了相关规定,“违法即罚”,并要求彭先生在罚单上签字。
彭先生说,字肯定不能随便签,一旦签字,就是板上钉钉了。
执法人员指着罚单说:你不签,数罪并罚,罚款10万,你签了字,就只罚你5万!
事后,彭先生越想越觉得自己被罚太冤了,整改的机会都不给!
首先,自己并不是故意堆放,而且现场整改了。
可人家根本不给整改的机会,直接就开罚单。
罚款5万的处罚,对汽修厂来说负担太重。
无奈之下,彭先生求助媒体,希望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彭先生表示,今年的行情不好,利润微薄到把相关费用降到了最低。
也只能维持员工的工资,和汽修厂的基本运转,尽管这样,也只能勉强维持。
每月的利润只有几千,有时候几千都不到,难以承担这么重的处罚。
为了弄清事实,记者和彭先生来到执法队。
工作人员表示,对彭先生的处罚有法可依。
工作人员拿出文件,根据相关规定:沾染了废机油的空机油桶,属于危废,必须规范存储。
而且不管桶内有没有残留,都要按规定放置。
如果有残留油渣,查到既是违法,处罚更严厉,可处罚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也就是说,最低处罚都得是10万起步。
彭先生承认,自己因疏忽把空机油桶放置门口。
但他确定自己没有恶意违法,是否先教育整改,如果拒不整改,再罚款。
而工作人员坚持,“违法即罚”原则,不会妥协!
记者问工作人员:对签字罚5万,不签罚10万,有这样的法条吗?
工作人员说,彭先生触犯了环境法律,本身处罚就很重。
当时按条文最低罚款5万,如果情节严重的,不配合工作的,当时就是10万以上的罚款。
执法队根据条文,在彭先生及时整改,没造成污染的情况下,对其减轻至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
已经给他减免了一半的罚款数额。
对此,有专业人士人认为,这属于典型的机械式执法。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并及时改正。
或者临时堆放危废,又愿意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实际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总之,像彭先生这种情况,执法队可罚可不罚。
负责人表示,法律允许的时间是3个月,期间可能还要叫彭先生过来补充谈话。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9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这条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危害。
本案中,汽修厂的空机油桶因为沾染过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
按照规定,是不能随意放在厂房门口的。
即使是临时放置,也违反规定,有污染环境的潜在风险。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汽修厂老板,在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马上认识到错误,并让员工将空机油桶搬离。
属于主动进行了整改,消除了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程度。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彭先生这种情况,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甚至在结合“首违不罚”等相关原则情况下,存在不进行处罚的可能。
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工作人员表示,罚款金额尚未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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