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所有权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上诉案。上诉人阿华(化名)因不满其名下房产及土地被过户至儿子阿阳(化名)名下,将登记机关石狮市自然资源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相关权证并恢复登记。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因阿华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而被裁定驳回。此案不仅揭示了行政争议中起诉期限的重要性,也为公众处理类似家庭财产过户事宜敲响了警钟。
□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黄墩良
案情:父子房产过户,17年后父亲主张不知情
该案的核心围绕位于石狮市的一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该房产原登记在父亲阿华名下,其原持有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7年1月份,阿华的儿子阿阳向石狮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将上述房产及土地的权利人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申请时,阿阳提交了一系列材料,其中包括两份关键文件:《分家析产协议书》和《放弃继承土地使用权权利书》。文件显示,阿华本人在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及石狮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了这些文件并捺印。
基于这些申请材料,石狮市自然资源局于2007年3月份核准并向阿阳颁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随后于同年6月份核准并颁发了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登记在阿华名下的权证原件在过户过程中被收回。
时光荏苒,直至2023年6月14日,阿华前往石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案涉房屋登记情况时,才通过获取的《石狮市产权变更情况表》得知房产已登记在儿子阿阳名下。阿华对此表示震惊,声称其从未同儿子前往办理过户,未在过户材料中签名,对过户事宜毫不知情,认为石狮市自然资源局的过户登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去年7月15日,阿华作为原告,正式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阿阳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将房产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争议:签字真伪各执一词,起诉期限激烈交锋
庭审中,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
关键文件签名与指印的真实性。阿华坚决否认曾签署过《分家析产协议书》和《放弃继承土地使用权权利书》,并表示对文件内容不知情。为查明真相,一审法院根据阿华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文件中“阿华”的签名及指印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签名确系阿华本人所写,指印亦为其本人右手拇指所留。尽管鉴定结果对阿华不利,他当庭仍表示不予认可。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则坚称,案涉过户材料真实有效,阿华的主张违背诚信原则。
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这是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也是法院裁判的关键依据。被诉的房屋及土地变更登记行为发生于2007年。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及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阿华最迟已于2023年6月14日查询时知晓房屋产权变更的事实。
就此,法院认为,结合阿华本人签署协议、权证原件被收回等事实,其在2007年办理过户时,就应当预见到房产可能过户。即便其当时不知情,至迟在2023年6月14日查询获知房屋产权变更时,按照“房地一体”原则,也应当知道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已一并变更。阿华直至2024年7月15日才起诉,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
结果:二审提供录音证据,均被裁定驳回起诉
洛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阿华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遂依法裁定驳回阿华的起诉。
阿华不服一审裁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阿华提交了三段手机通话录音作为证据,但法院因其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未予接纳。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该院认为,鉴定意见足以证明阿华签署了关键文件,其至迟于2023年6月14日已知晓房屋产权变更,理应同时知晓土地使用权变更。其在2024年7月才提起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说法:关注起诉期限审慎处理家庭财产过户
针对此案,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温惠阳律师提醒,该案虽因程序性原因(起诉超期)未能进入实体审理,但带给我们的启示却十分深刻:
严守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样,存在严格的起诉期限规定。权利人一旦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应当尽快寻求法律救济,密切关注并严格遵守法定的起诉期限,避免因“权利沉睡”而丧失胜诉权。对于涉及不动产等重大财产的登记行为,尤其要提高警惕,及时查询核实登记状态。
签字捺印需谨慎,法律后果须认清:在任何法律文件上签名、捺印,可能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该案中,司法鉴定结论成为认定事实的关键。市民在涉及分家析产、财产赠与、合同签订等事宜时,务必仔细阅读文件内容,充分理解其法律意义,切勿在不甚明了或受误导的情况下随意签字盖章。
家庭内部财产处分,沟通明晰留存证:家庭内部的财产赠与、分家析产等,本是维系亲情、安排晚年生活的常见方式。但为避免日后产生类似本案的纠纷,家庭成员间应进行充分、坦诚的沟通,确保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对于重要的财产处分决定,可考虑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必要时可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