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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仲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仲裁机构的指导与监督,有效规范其运行,省司法厅于近日出台《江西省仲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建立起统一规范、分类明晰、程序严谨、责任明确的仲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制度》共14条,主要从5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界定制度适用范围与报告责任主体,避免出现多头报告或遗漏报告的情况。

二是细化事项类别与报告路径,依据事项重要程度及相关机关的监督职责,将需报告事项划分为7项“双重报备”事项和6项“单向报备”事项,并明确报送路径。

三是规范报告形式和时限,针对不同性质的事项设定了差异化的报告时限,兼顾工作效率与程序严肃性。

四是区分请示与协调事项,明确了需要事先向上级请示的事项类型,以及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事项的报送程序。

五是明确执行监督与责任落实机制,将仲裁机构执行情况纳入省司法厅对仲裁机构年度检查范围,推动制度落地见效。

《制度》的出台,构建了“各方联动、分类负责”的对仲裁机构重大事项合法合规的监督机制,有助于有效防范仲裁机构运行风险和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通过采取“约谈整改+依法处理”与“年度检查+情况通报”相结合的组合式监督方式,将有力推动仲裁机构从被动报告重大事项向主动规范机构运行转变,切实提升其规范化运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