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甘肃景泰,45岁男子与朋友喝完酒后,邀请朋友到自己家中做客,而后见朋友欲与自己妻子发生关系,非但没有制止,反而帮助朋友压制妻子反抗,让朋友与自己的妻子发生关系。事后,男子妻子没有报警,谁料,男子又连续帮助朋友与自己妻子发生了2次关系。结果最终惹恼妻子报警,悲剧了,与朋友双双获刑!(来源:裁判文书网、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据悉,45岁男子高某与女子周某系夫妻关系。 2024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高某与朋友李某在一村民的白事上一起饮酒,酒后,高某邀请李某到自己所居住的彩钢房内。 在彩钢房内,李某起了坏心思欲与周某发生关系,但遭到周某的拒绝。 谁料,高某见状非但没有制止李某,反而不顾周某的反抗,帮助李某一同将周某压在床上并将周某的衣服脱掉。 随后,高某打开手机录像功能,并将手机放在桌上,离开彩钢房。 而李某则不顾周某的反抗欲与周某发生关系,过程中,无意间看到高某的手机正在拍摄视频,才停手。 事发后周某并没有报警。 而或也正是因为周某没有报警,2025年1月10日下午,李某又开了个房间,并于当天晚上20时许,邀请高某与周某到该房间内饮酒。 期间,李某与高某见周某醉酒处于无意识状态,又趁机与周某发生了关系,其中,高某还用手机拍下了李某与周某发生关系的过程。 次日上午,李某、高某、周某一同到周某租住的平房内,而后李某又欲与周某发生关系,遭到周某的强烈反抗后,又一次在高某的帮助下强行与周某发生了关系。 这次之后,周某最终报警,案发。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李某不顾周某的反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周某发生关系,毋庸置疑已经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虽然高某与被害人周某系夫妻关系,并未直接实施犯罪,但是为李某的犯罪创造条件、协助控制被害人周某,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同罪论处。 虽然,共同犯罪一般有主次之分,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高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67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两高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考虑到李某、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被害人周某对李某、高某表示谅解,法院最终判处李某、高某均构成强奸罪,刑期均为有期徒刑4年。 最后,李某、高某最终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而从周某的角度而言,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防人之心不可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拿起法律的武器。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系资料画面,非本案实际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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