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郑莉报道
本报威海讯11月26日,记者从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威海市温泉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威海是“中国温泉之乡”,温泉资源分布广泛,目前共发现10处地热田。其中,环翠区4处、文登区4处,乳山市2处。地热水温普遍较高,介于29.5℃至72.0℃之间,地热流体最大平均允许开采量为9609.12立方米/天,年开采量达350.73万立方米,且其水质良好,矿物质含量丰富,开发与利用价值较高。
为做好温泉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威海市特制定该《条例》,明确了规划保护、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条例》规定了温泉资源勘查、开采的基本要求,即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规定温泉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排放要求,并明确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水。
在开发利用方面,《条例》明确从事温泉资源勘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探矿权和勘查许可证。同时,考虑到温泉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条例》明确规定开采温泉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权和采矿权,取得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规模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开采,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条例》明确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即在温泉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设立地热采矿权。此外,聚焦解决当前威海温泉资源开发利用层次较低、用途较为单一等问题,明确规定合理布局温泉资源产业,支持在康养医疗、文化旅游、现代农业、工业制造等方面综合利用温泉资源;加强对温泉自然遗迹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温泉品牌推广建设等等。
此外,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主要建立了温泉资源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和水质卫生检测等制度。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温泉资源的水量、水温、水位、水质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发现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异常时,组织有关部门查明异常原因,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明确温泉资源开采单位发现异常情况的报告义务,即发现水量、水温、水位、水质等出现明显异常时,暂停开采活动,并向所在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规定从事温泉洗浴、游泳的温泉资源开采单位水质卫生检测义务,在醒目位置公示水质卫生检测结果,并对其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明确卫生健康部门对从事温泉洗浴、游泳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填补了管理的真空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