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河南许昌,14岁男孩写下一封遗书后,从家中10楼一跃而下,坠落在一楼草坪上。两名保安巡逻时,经过那里,发现了男孩,见男孩还有呼吸,误以为男生喝多了,便询问男孩住处,是否需要去医院?男孩含糊不清的说自己家在1001,并说自己没事,不用送医。 2人听错成401,于是,2人将男孩送至4楼楼梯口处,然后离开了。4个小时后,男孩母亲找了他,但他已经没了生命体征。男孩父母悲痛欲绝,认为两名保安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延误了儿子的最佳抢救时机,直接将物业告上法庭,索赔90多万。法院这样判了。 2024年11月晚上5点多,14岁的赵某,不知什么原因,竟写下了一封遗书,然后,转身从自家10楼的窗户处一跃而下,坠落到一楼的草坪上。 傍晚6点左右,小区里的保安孙某和李某例行检查,经过那里。 李某的脚步突然顿住了,他朝着草坪的方向努了努嘴,孙某顺着他指的方向看过去,借着远处路灯的光,隐约看到草坪上躺着一个人。 两人赶紧快步走了过去,走近一看,才发现是个半大的孩子,正是刚坠楼的赵某。 这时候的赵某,情况已经很不好了,身体软绵绵地瘫在地上,根本没法自己站起来,整个人看起来毫无力气,只是眼睛还能勉强睁开,算是还有点意识。 孙某见状,立刻打开了手电筒的闪光灯,对着赵某仔细照了照,发现赵某身上没有明显的外伤。 赶紧询问赵某家的住址,赵某回应说是在5号楼2单元。 孙某又询问了是几楼,赵某声音含糊,孙某没有听清,把1001听成了401。 之后他又问赵某,要不要给他打110报警,或者打120叫救护车,赵某都用微弱的声音拒绝了,说不需要。 2人看着赵某迷迷糊糊、浑身无力的样子,心里暗自猜测,赵某可能是喝大了。 因此,2人商量了一下,一左一右,架着赵某的胳膊,把他从草坪上扶了起来。 2人又费力地把赵某扶进了电梯,电梯缓缓上升到4楼,门一开,他们就扶着赵某走到了401户的门口,让他靠着墙壁坐着,转身就离开了。 而另一边,赵某的家里已经乱成了一锅粥。 赵某的父母发现儿子不在房间后,很快注意到儿子写下的遗书。 夫妻俩看过遗书后,后背发凉,吓傻了! 缓过神后,赶紧冲出家门,开始在小区疯狂的寻找。 可他们找遍了小区的每一个角落,逢人就问有没有见过他们的儿子? 一直找到晚上9点多多,都没有找到赵某的人影。 他们抱着最后一丝希望,从1楼开始,一层层地往上爬,挨家挨户地在楼道里查看。 最后,终于在401门口看到了赵某。 此时的赵某,脸色已经惨白如纸,嘴唇发紫,浑身冰凉,气息微弱得几乎感觉不到。 母亲吓得魂飞魄散,一边哭一边颤抖着手掏出手机,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晚上9点50分左右,救护车赶到了小区,医护人员把赵某抬上担架,火速送往医院。 最终,医院经过全力抢救,晚上10点54分,医生宣布赵某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的父母瘫软在地,活蹦乱跳的而儿子说没就没了,他们无法接受现实,悲痛欲绝。 事后,夫妻俩在警方那里得知小区的两名保安其实早就发现了儿子,但并未及时叫救护车后,气得指责保安不负责。 认为2名保安应该第一时间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者想办法联系他们,而不是就这样放任不管。 他们的做法延误了儿子的最佳抢救时机,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很委屈,认为赵某留下遗嘱,这说明他就是要自杀,所以责任应该他们来承担 。 《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法院认为赵某的死亡结果系轻生自杀行为所致,家长有监管责任,因此家长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另外家长拒绝解剖检验,又拿不出其他证据,证明保安救助职责不力,延误了抢救时间就是赵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物业在发现小赵后,没有第一时间拨打救助电话,确实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后,法院酌情判决,物业赔偿赵某家属承担相关损失的30%。 物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物业赔偿赵某家属损失254027.4元和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269027.4元。 对此判决结果,网友一致认为两名保安不冤: 保安是成年人,从楼下搬到4楼,闻不到身上有酒味,不敲4楼的门就直接丢到4楼门口,那你还不如让人在楼下,让其他人报120。 这事保安的确有责任,等于把人藏起来了,家里人一顿好找,延误治疗时间,况且送到门口,也不敲门说下情况就走了,哪有这样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