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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男子发现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的妻子遭到他人侵犯,他立马报警,提供了对方的信

安徽宿州,男子发现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的妻子遭到他人侵犯,他立马报警,提供了对方的信息,要求警方依法处置,然而,就在警方调查期间,男子突然改了主意,要求撤案,此时办案民警已经掌握了证据,按理应该继续调查,可他却让男子自行提出撤案,还向指挥中心谎称其妻子并未遭受侵犯,这件事最终不了了之,没想到,当初没有归案的嫌疑人时隔一年再次对男子妻子实施了侵犯,这下事情闹大了。 2023年4月30号一大早,村民邓某愤怒地报了警,说自己的妻子赵某被人侵犯了。 指挥中心迅速将这个警情指派给了邓某家附近的派出所。值班民警张某接到指令,立刻带着3名辅警,驱车赶往邓某所在的村庄。 在邓某家中,他们见到了报警人邓某和他的妻子赵某。他们发现,赵某的精神状态明显异于常人。 经事后鉴定,赵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邓某向民警说了一个线索,侵犯他妻子赵某的男人姓丁,已经逃跑了。邓某强烈要求警方抓捕丁某,依法处置。 然而,就在民警了解情况的过程中,情况发生了令人意外的变化。 也许是因为听到妻子赵某提到丁某“没给钱”的细节而感到难堪,或者觉得家丑外扬脸上无光,邓某突然改变了主意。 他告诉民警不想报警了,想撤回报案。 此时,民警张某面临着关键抉择。他已经了解到基本情况,并且有证据指向赵某确实可能遭受了侵犯。 即便受害者本人表述不太清晰,但根据她的描述,以及家属的指控都是重要线索。 按照职责和规定,他应该严肃对待这起涉嫌严重侵害弱势群体,尤其是无性防卫能力者的案件,应该立即向上级汇报,并按规定启动刑事案件的调查程序。 但是,张某没有这样做。 面对邓某提出的撤案请求,他不仅没有坚守职责进行劝阻和解释,反而做了一个危险的举动。 他示意邓某,让邓某自己再打110报警电话撤销案件。邓某照做了。 随后,张某向市局指挥中心反馈的信息是:经了解邓某的老婆赵某并没有被侵犯过。 就这样,一起本应严查的涉嫌强奸案,被轻描淡写地撤销了。 张某不仅没有按程序向所领导汇报这起重大敏感的强奸警情,更没有依照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负面清单”规定,将案件移交给负责刑事案件侦办的同事。 这起报警,仿佛从未发生过,被束之高阁。 张某没想到,自己的严重不负责任和不履行职责,造成了恶劣的后果。 由于案件被错误撤销,警方未能及时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丁某,因此一直逍遥法外。 直到一年多后的一天,这个未能归案的丁某,竟然再次找到了赵某,并对她实施了又一次性侵害。 一个本应在第一次报警后就该被绳之以法的人,因为某个环节的失职,获得了再次伤害脆弱受害者的机会。赵某就这样遭受了二次伤害。 纸终究包不住火,当地检察院介入了此案。 经过调查取证,2025年8月,检察院正式对张某提起了公诉,指控其犯有玩忽职守罪。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法院最终确认的事实和证据,都与检察院指控的内容相符。 法院认为,张某身为一名人民警察,肩负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打击犯罪的神圣职责。 在处理这起报警过程中,他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赵某被侵犯一案未能及时侦破,致使犯罪嫌疑人丁某长期在逃,未能受到法律追究。 更严重的是,丁某在逃期间再次对赵某实施了性侵,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更为深重的灾难和痛苦。 同时,事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执法形象。 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罪名成立。 在法庭上,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他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辩护律师的这些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决定予以采纳。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张某将会面临怎样的惩罚? 《刑法》第397条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作为派出所民警,在处理赵某被侵犯警情时,没有按规定汇报、移交案件,甚至配合报警人“撤案”,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 因张某失职,犯罪嫌疑人丁某长期在逃并再次性侵赵某,造成受害者二次伤害及恶劣社会影响,符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定结果。 2025年9月8号,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评论列表

木林森
木林森 4
2025-11-30 23:21
判一年缓一年,跟没判有什么区别,最少也应该判三年吧,看来这个姓张的有点人脉

用户11xxx44 回复 12-01 04:08
这个很重了,公职没了。

Zz 回复 12-01 05:40
缓刑也是案底,开除公职。